《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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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缜开发边界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包括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或者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本市辖区内的城
2、中村及其周边低效、零散的连片区域,通过拆除新建、整治提升和拆整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改造开发的行为。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改造目标】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二)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综合环境;(三)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五)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第四条【基本原则】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规划先行、依法征收,产城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第五条
3、【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城中村改造相关重大事项。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开展城中村改造有关事项的审议、论证工作,并为城中村改造决策提供咨询建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第六条【有关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拆除新建类改造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拆除新建类项目和拆整结合类项目的拆除新建部分实施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整治提升类改造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4、,对整治提升类项目和拆整结合类项目的整治提升部分实施指导。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第七条【村居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了解、反映村(居)民的改造需求,组织村(居)民有序参与城中村改造,积极改善村居环境,盘活利用本村集体资产,推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第八条【资金支持】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合理引入社会资金,统筹改造资金安排。具体资金来源包括:(一)国家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政府专项债券等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三)城
5、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专项贷款;(四)公司信用类债券、基金;(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应当建立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不动产权益人、社会力量改造资金共担机制。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盘活集体资产,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确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纯收入、改造项目集体补偿收益总额投入城中村改造中本村范围内涉及旧村整治活化、旧厂房拆除新建项目的比例,并根据实际需要将村居环境整治费用列入本村年度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民主决策,可以建立股东分红、村(社区)干部薪酬管理与本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挂钩机制,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情况列入股东分红、村(社区)干部薪酬管理调整依
6、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城中村改造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畅通利害关系人意见表达渠道。改造过程中,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在城中村改造规划计划和方案编制等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十一条【工作指引】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工作指引,确定各类型改造项目的适用条件、改造内容、工作流程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审
7、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改造模式】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通过政府收储、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权利人自行改造三种模式实施改造。采取政府收储模式的,政府应当主导完成前期土地整理和收储工作,已收储的土地除按规定可以划拨的,均应当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采取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的,政府应当先行确定项目规划条件、补偿方案和实施主体选择条件后,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采用竞争性方式招引第三方作为实施主体,待项目内土地达到净地条件后,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者带设计方案出让。采取权利人自行改造模式的,权利人应当根据市、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改造范围和开发建设条件,并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改造。
8、第十三条【购买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规划研究、信息核查、意愿征询、资产评估、公开交易方案编报等事项实施购买服务。第十四条【规划条件】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韧性等刚性管控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条件。第十五条【体检评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市城中村体检专项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审定后作为编制及调整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依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展体检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编制改造方案的依据。村(居)民委
9、员会应当对本村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数量、质量、建筑面积、用途等情况开展摸排调查,形成相关数据台账,并协助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做好城中村体检评估数据采集工作。第十六条【规划体系】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规模和改造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按照成片规划、成片开发的要求,明确城中村改造相关的土地利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实施监管协议、规划许可的依据。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编制时已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相
10、关内容的,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可视为已完成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第十七条【计划管理】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明确城中村改造的年度任务、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要求,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八条【意愿征询】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改造前,应当开展改造意愿征询工作,经改造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启动改造。第十九条【改造方案】已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范
11、围和布局、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时序、运营管理模式和资金平衡等内容。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的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改造目标要求;(二)是否符合城中村改造刚性管控和详细规划要求;(三)权属调查等现状评估工作情况;(四)改造意愿征询和方案征求意见情况;(五)改造项目资金和用地保障情况;(六)城中村产业疏解方案和产业规划制定情况;(七)改造工作指引和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第二十条【权属确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权属调杳,调查结果应当在属地(街)、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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