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离婚协议财产约定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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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对离婚协议财产约定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分析摘 要:债权人对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依法享有撤销权。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存在诈害债权的可能。对此应将离婚协议拆分视之。依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债权人可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行使撤销权。分析此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主要依据是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无偿处分。离婚中合理倾向一方的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费安排不属于无偿处分的讨论范围,但以大额利益换取免付抚养费的约定除外。关键词:离婚协议;诈害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6-015
2、3-04一、问题的提出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所规定之内容,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签署的既涉及身份关系也涉及财产约定的协议。当离婚的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及债务处理时,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通常,该第三人为夫妻中某一方的债权人。假如在进行协议离婚时夫妻中的一方负有个人債务,财产分割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归于另一方,则显然存在其通过该约定削减自身债务支付能力以达到诈害债权目的的可能。对于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是否可以认定该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为诈害债权行为主张行使撤销权,目前我国实务裁判中观点不一。有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五百三十九
3、条列举了可以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标的的债务人行为,其中不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因此,债权人无权对债务人的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同时,也有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包含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合协议。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在性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变更民事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范畴,应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本文认为,在一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主张行使撤销权。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约定的财产分割方式将造成债务人明显大额财产减损,则存在诈害债权的可能。而认为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亦将形成法律制度缺口1。从整体上将离婚协议视
4、为一个只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协议,则忽视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条款的变更民事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忽视了财产变更中诈害债权的风险。更合适的做法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相关规定,承认债权人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部分撤销2。离婚财产清算需要综合考虑某一方是否有过错、离婚后某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子女抚养费用约定等情况。诸多复杂情形增加了界定债务人是否恶意减损财产的困难,同时使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撤销的部分需要更加细致推定。综上,本文首先论证离婚协议财产约定的撤销可能性,然后对不同情形下,债权人对离婚协议财产约定行使撤销权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二、离婚协议财产约定的撤销可能性我国的法律实践以
5、及学术研究领域,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对债权人可能构成欺诈行为的认知是一致肯定的。对于债权人是否可对离婚协议财产约定行使撤销权,争议的分歧点在于是将离婚协议整体考虑还是拆分视之。部分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不可拆分的关于身份行为的协议,债权人无权对债务人的身份行为行使撤销权。离婚与否是婚姻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另一侧面,属于人格自由范畴。人格自由相较财产利益价值位阶更高3。但从司法实务来看,将离婚这一身份行为与债权人所主张撤销的条款相混同并不合理。债权人在主张行使撤销权时,对债务人的离婚行为并无兴趣干涉,其主张撤销的均是针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4;将离婚协议视为可拆分的事务并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
6、由,并且能保护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当事人自愿离婚可以,但借此逃避债务则不可以。”5这一原则不仅符合朴素价值观,也是法律应当保护的两项基本价值。离婚作为一种个人选择权,确保了婚姻当事人在不幸婚姻关系中寻求解脱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应被滥用,不能用以躲避债务或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法律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债务关系中享有特定的权益,这种权益不应受到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滥用而被剥夺。即使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其中包含的财产约定也应受到法律审查,以确保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将离婚协议一体视之,以“婚姻自由”一项理由否认债权人应有保护财产安全之权利,背离司法实务。本文认为,应将离婚协议中有关身份关
7、系的部分与财产约定部分分而视之,债权人对离婚协议财产约定行使撤销权与当事人离婚这一身份行为不相干涉。债权人可以依法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行使“部分撤销”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同样地,如果撤销的事由仅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则部分撤销应予以承认。这种“部分撤销”的概念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中也曾明确存在6。债权人主张针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行使撤销权,这可以实现债权人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目的,而无须否定离婚协议中最基本的身份关系变动部分的效力。从法律体系角度来看,部分撤销的理论具有更强的说明力。这一理论构成有助于平衡债权人和离婚双方的权益,同时遵循了法律的立意和
8、目的。债权人以债务人诈害债权为由主张撤销时,实际上只是针对离婚协议中关系到财产内容的部分主张部分撤销,而非将整个离婚协议全部撤销。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要求撤销与财产相关的条款,而不影响其他与人身关系相关的条款。这一观点兼顾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既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离婚协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肯定了债权人对离婚协议财产约定的撤销可能。综上所述,尽管离婚协议属于以变动当事人身份关系为目的的协议,但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仍然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如果财产约定给予其中一方过大的财产份额,或者将债务人的权益无理削减,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权。法律通常要求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应当公正合理,如
9、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就可以寻求撤销该约定。三、债权人对离婚协议财产约定行使撤销权具体情形分析在论证了债权人能对离婚协议财产约定行使撤销权之后,仍须考虑离婚行为与大部分债权人适用撤销权的行为不同,其具备着结束婚姻关系这一身份变动行为的特殊属性。进行离婚财产处理时,往往需要考虑诸多方面。这些因素不单一具备财产行为的属性,而是与离婚这一身份变动行为密不可分。判断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是否可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重要原则是,离婚中债务人一方是否有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相应法条主张撤销权,而无须对离婚行为这一背景做过多考虑。同时,离婚行为包含事由复杂,大量
10、案例中,双方均非按50%比例分割财产,存在着一方婚姻过错或一方经济能力较差等合理偏向一方的情形。这些情形中对某一方超出50%的离婚财产分割所得,是否来源于另一方的无偿行为,则应对具体案例中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一)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辨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这种无偿处分包括放弃债权和债权担保等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则规定了债务人通过有偿方式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比法条可以得知,当债务人对财产进行无偿处分时,债权人更容易行使撤销权。因而,首先要判断离婚协议中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行为是否是无偿行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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