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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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若是过度维权,则很容易被评价为带有威胁、恐吓性质的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简单的罪状形式,导致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理论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主要包括,客观上主张权利手段是否存在威胁、恐吓、轻微暴力的行为,主观上以请求权是否存在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消费者的索赔数额是否合法、合理等方面。综合这些因素,在分析时还要考虑相对方是否存在财产损失,这对区分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消费者;维权行为;敲诈勒索;权利保护
2、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6-0137-04消费对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公民积极行使权利原本对于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但过度维权行为涉及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处以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对于公民来说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分析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准确界定该行为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一、过度维权行为的概念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举报、检举或者媒体曝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对于过度维权来说,其定义存在着不同的理论争议,通常认为它是指在权利受到损害之后
3、,行为人以威胁、过激甚至暴力的方式来讨要过高的财物的方式来维权。具体而言,首先,过度维权行为具有前置的成因性。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了经营者的商品,其商品存在一定的瑕疵,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维权具有一定的依据。其次,手段具有一定的威胁性。实践中,过度维权案件通常带有一定的威胁性,常发生于私力救济中,消费者以若不答应赔偿请求则向有关机关举报为由相威胁,或者以向媒体曝光、对经营者实施轻微暴力等行为相威胁,给经营者施加压力,从而利用经营者注重商业形象以及自身名誉等的情感,迫使经营者答应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从而获得赔偿。最后,过度维权通常伴随着高昂的赔偿金请求。在过度维权涉及敲诈勒索的案件中,大多数
4、案件中消费者主张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了其受到的损失。例如,蒋某在某购物平台大量购得衣物,之后以衣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为由向多名商家大量索赔16 866元,远超其损失。二、敲诈勒索行为的概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客观上要求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要求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取得财物。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是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正当的民事行为的关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交付财物,由于当事人并没有受到强制,没有基于恐惧心理,则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样的,当事人自愿实施了自损行为,也不存在财
5、产损失,而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是实施的胁迫行为和被害人处分财物,与遭受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则行为人没有实施胁迫行为,也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为财产犯罪,敲诈勒索罪要以被害人遭受财产为既遂标准。同时也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观点认为,将手段的非法性作为肯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目的的重要因素。若以手段的非法性直接推导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则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就结合在一起认定,主观上的目的就丧失了独立的意义1。故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从手段上的非法性直接推导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这里的非法不是手段的非法,而是行为人不具有可主张权利的依据。只有行为人意图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自己没有合法权利的财产时,才
6、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上述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分析中可以看出,过度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消费者通过私力救济主张权利时,极有可能基于迫切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想法而实施了过激的行为,索要过高的赔偿,从而与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要件在外观上难以区分,导致消费者可能承受敲诈勒索的刑事处罚。过度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区分的争议在主观上,消费者有无权利,直接关联的是消费者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另一方面,消费者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否超过了其正当权利的范围,也就是消费者索要过高的赔偿金是否是在正当行使权利。在客观上,对于一些存在权利依据而对他人实施要挟或者威胁,从而
7、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一方面,有观点认为,为了主张合法权利而使用恐吓或者轻微暴力手段获取赔偿的行为应认定为侵犯了相对人的财产权,构成敲诈勒索。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对于使用恐吓等方式主张赔偿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财产犯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财产犯罪而言,相对方是否存在实质的财产损失也是排除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合理因素。三、过度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的争议(一)维权依据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主要是看行使权利依据是否存在,消费者行使权利的目的的合法性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影响。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故意中的特殊意思,非法占有目的强调排除他人占有以
8、及具有利用意思,也强调具有占有转移的意志。同时,故意是指积极地追求结果發生,非法占有目的也即消费者要积极地追求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实现。此外,由于刑法要具有谦抑性,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存在严重危害程度的时候才适用刑法规制。对于“非法占有目的”,有学者认为属于一种推定的目的,需要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来推定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2。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和维权行为的区分,重点要落实到非法上,关于非法的判断,对于维权行为而言,若消费者的权利存在正当的权利基础,即便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行为是作为行使权利的手段来实施的,行为的违法性也可以被阻却。对于该权利是否仅限于法律上具有合法
9、性,多数观点认为不应该局限于法律上的依据,即便是法律上并不认可的权利,只要能够得到社会观念的认可,也应认为具有维权依据,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笔者同意该观点,认为如果过度强调权利来源必须为法律规定,则是对权利行使进行了不恰当的限制。对于基于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权利而提出索赔,则要考虑社会道德、公序良俗进行综合判断。若行为人对于该权利的认定虽然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权利,但该权利有事实依据,则应当认为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和相对方没有合法民事权利关系,但若有捏造虚假事实、故意制造虚假权利或恐吓索要钱财的情况可被视为非法占有,构成敲诈勒索罪。(二)索要高额赔偿对于非法占有目
10、的的认定在部分过度维权的案例中,即使具有权利依据,消费者索取的赔偿金额也大大超出了权利正当的范畴。索取高额的赔偿金是否能够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目前尚存在争论。有观点认为,对于确有权利依据的维权行为,索要明显高于正当范围的天价赔偿,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有观点认为即使具有权利依据,其索要的赔偿也应当符合社会观念。3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只要具有权利依据,索要数额不能成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依据4。本文认为,不应当以索赔过高的数额作为推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消费者存在维权的依据,通过索赔来维权属于私法范畴,若是仅仅因为消费者索要过高的赔偿推定消费者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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