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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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程价款支付,依法维护承包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为保证发包人履行施工合同或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确保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在发包
2、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发包人是指建设单位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承包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人和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或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人。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包含农民工工资,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签约合同价100O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内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可凭发包人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及相关资料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发承包人为同一法人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保险公司
3、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单)方式.开具担保文书的金融机构应为具备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单条款应当经保睑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同一保证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第六条新开工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180天。对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已到期,但采用保单方式因有争议工程款未支付的,发包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延长其有效期限或画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重新办理担保的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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