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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排污许可管理,提升排污许可质量,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组织实施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核直工作,对排污许可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审核是指贵州省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核直工作.第三条【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直,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全药盖为原则,按比
2、例抽取全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自查工作。第四条【技术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委托有技术审查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并依;去依规对经费予以保障第五条【审核方法】质量审核采取平台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平台检直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检杳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对于平台检查发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排放标准等事项疑似存在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直.第六条【质量抽直】省生态环境厅每年10
3、月底前,组织对上半年和上一年度全省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直,抽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将书面通报全省。第七条【质提自直】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组织对当年6月底前新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自查,并于当年11月底前编制质量审核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第八条【平台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检直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检直内容】检查内容分为必查和选查两类.必查内容主要包括发证条件真实性和符合性,管理类别合法性和正
4、确性,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准确性,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国家管理要求载明情况等.选查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完整性和规范性、我省环境管理要求载明情况、核发流程规范性等。第十条【自杳重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自查以必食内容为重点,兼顾选查内容,全面开展审核。自查要查排污单位上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现场核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应当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川版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核查排污单位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档案资料核直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其他许可内容及核发流程的规范性。
5、第十二条【重新申请】核查发现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排污单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的。第十三条【变更】核查发现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排污单位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一)变更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二)因排污单位原因导致排放口数及或者污染物种类、W版量减少等变化,不构成重新申
6、清情形的;(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暂扣许可证】核查发现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
7、污染物排放信息;(八)发现污染物H儆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暂扣排污许可证一般期限为3个月,期满前整改完毕,发还排污许可证;期满后未整改完毕,可以延期3个月.第十五条【吊销许可证】核查发现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告:(一)不履行管理机关责令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履行管理机关责令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三)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拒不改正的;(四)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拒不改正的
8、;(五)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拒不改正的;(六)暂扣许可证期间,拒不改正的;(七)依法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撤销许可证】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注销许可证】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告:(一)
9、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注销后不得再申请许可证】核直发现排污单位注销以后又再次申獭E污许可证的,应当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为进行纠正。非因法定事由,注销后不得再次审领排污许可证。第十九条【相关处理罚则】核查发现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技照排污许可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第二十条【权利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适用暂扣、吊销、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告知排污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等行政执法权利保障事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适用暂扣、吊销、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纠正.第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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