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篇)有关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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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篇)有关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材料(交流发言材料第一篇,共十篇)严守条例,担当国企管理之责“国有经济乃国家之基,国企管理系发展之要。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同一座灯塔,为管理人员指明了行为的方向和准则。条例的出台,是对国有企业管理的有力规范和约束。它明确了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为国企管理人员划定了清晰的红线。“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在明确的规则框架内行事,企业才能有序运转,实现可持续发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日常管理中,一些看似细微的违规行为,如在费用报销上的一点虚报,在业务决策中的一点偏袒,都可
2、能是违规违纪的开端。若不加以警惕和纠正,这些“小恶”可能逐渐累积,最终演变成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君子慎独”,作为国企管理人员,即使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条例。因为我们的每一个决策、每一次行动,都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企业的发展。例如,在物资采购中,要坚守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在人事任免上,要任人唯贤,避免任人唯亲。“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企业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同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不敢越雷池一步。“路
3、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和贯彻条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我们要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心得体会(研讨材料)第二篇)同志们: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除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范围广泛,细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
4、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5、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6、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四、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
7、;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五、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的细化。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
8、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六、条例对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
9、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七、条例体现“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
10、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抉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贪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
11、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八、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积极营造尊崇法规、遵守法规、捍卫法规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教育引导管理人员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各级纪检干部要持续提升监督执纪工作质效,争做新时代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精准定性处理,落实“三个区分开
12、来“,为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踏实做事的干部撑腰鼓劲;要切实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警钟长鸣,深刻吸取赵平案件惨痛教训。拧好“总开关”、绷紧“纪规弦”、守好“责任田”,以更加坚定的政治自觉、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积极的担当作为、更加廉洁的道德操守,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为XX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讲话提纲第三篇)尊敬的各位同仁:大家好!“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在这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更需要保持一颗淡泊宁静的心,深入学习并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
13、济的重要支柱,其稳定发展对于国家的繁荣富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像是一座灯塔,为我们在工作中的行为指引了正确的方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朝代的衰落都与官员的贪污腐败、滥用职权密切相关。例如,北宋末年,蔡京等奸臣当道,结党营私,大肆搜刮民脂民膏,导致民不聊生,社会动荡,最终加速了北宋的灭亡。在现代社会,同样有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贪图私利,违反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哪怕是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也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要牢
14、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雉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虽然国有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但只要我们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为企业的发展开辟新的篇章。让我们以廉洁为帆,以纪律为桨,在国有企业发展的海洋中破浪前行!谢谢大家!(发言材料、学习心得第四篇)“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清正廉洁的管理队伍,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便是这一“源头活水”,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注入了清新与活力。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深切感受到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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