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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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烫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紧紧围绕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
2、国资预算单位)和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颤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单位以及出资设立企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自治区本级国有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第四条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出资以及授权其他部门单位代为出资或持股的企业均应当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包括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五条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但未纳
3、入其(集团)年度财务决贷合并范围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视为一级企业,应当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第六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职责:(一)汇总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名录;(二)制定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三)组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四)拟定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五涣责审核和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
4、资本经营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送审议;(六)根据年度预算实际收支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七)批套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八)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九)对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第九条国斐预算单位工作职责:(一)定期统计出资企业数母、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并结合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动态更新,涉及名录调整的应当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二)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部门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三)审核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材料,组织本部门单位、监管(所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四)根据监管(所属)企业预算执行和实际收支情况,随行报请调整预算陟;(五)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六)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七)负责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八)对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第十条国资预箕企业工作职责:(一)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国有资本经题算收支计划;(二)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四)建立健全企业
6、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三章收支范国第十一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箕收入是国资预算单位、国资预箕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应交利润收入。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应交利润,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屉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一定比例上交。(二)股利、股息收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资预算单谢有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付区属国有股权(股份)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苗事会,下同)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
7、案,全额上交.(三)产权转让收入。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产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的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四)清算收入.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谆有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上交.(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除上述收入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比准同意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第十二条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利润收入的上交比例按照分类分档规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上交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上交收益
8、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国资预算单位确认.第十三条区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分配年度净利润.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依;去依规在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时,所提利润分配意见不应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国资预算单位应当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第十四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告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预算安排应当聚焦关犍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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