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领会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心得感悟(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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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领会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发言材料、心得感悟(八篇)(研讨交流发言材第1篇,共8篇)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则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关键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法规,它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某国有企业因部分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在项目招投标中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形象受损。这一
2、案例充分说明了条例对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性。二是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条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多个方面。其中,廉洁纪律尤为关键。在现实中,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无法抵御金钱诱惑,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比如,某国有企业采购负责人收受供应商贿赂,致使采购成本虚高,企业利益受损。这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严守廉洁底线。三是切实将条例落实到工作中。一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对条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做到知法守法。二要严格自我约束,对照条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诱惑。三要积极参与企业内部监督,对发现的违反条例行为及时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环境
3、。总之,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履行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学习心得汇编第2篇)国有资产,国之重器,企之基石。自古以来,治理国有资产,关键在人,尤其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他们肩负着国家和人民的重托,承载着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因此,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正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次全面、系统的规范。条例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划定了行为的边界和底线,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学习条例,我首先想到的是“规矩方圆这个成语。这个成语源自古代匠人的制器之道,
4、意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条例就是他们的“规矩”,是他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只有严格遵守条例,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句古语深刻揭示了规矩的重要性。同样,条例的出台,也是为了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管理人员的一种约束,更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它帮助管理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避免在工作中犯错误,从而更好地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在条例的学习中,我不禁想起了“水滴石穿”这个典故。这个典故告诉我们,只要坚持
5、不懈,微小的力量也能产生巨大的效果。同样,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只有坚持按照条例的要求去做,才能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我,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此外,条例的学习也让我想起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这句古诗。这句诗表达了诗人屈原对真理的不懈追求。对于我们来说,学习条例的过程,就是不断追求真理、追求进步的过程。我们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认真领会、严格遵守,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才能更好地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6、。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的重托,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心得感悟(交流发言)第3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不仅为当前国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更为国企管理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此条例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国企管理前行的道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国企管理的未来发展需要从点滴做起、从细节抓起。条例中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严格规范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正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国企管理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这种“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决心,将为国企管理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例还强调了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多方监督的相互衔接。这要求国企管理不仅要
7、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的完善,还要积极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监督格局。这种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将大大提高国企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国企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管理将呈现出更加规范化、法治化、透明化的新气象。国企管理人员将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加勤勉尽责、廉洁自律地履行职责使命;国有企业将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更加稳健有力地前行。这一切都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更多的国企力量。(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第4篇)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
8、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皆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
9、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
10、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杳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
11、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
12、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
13、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费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工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14、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
15、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性,处分条例也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对此作简要总结和梳理。1、处分种类和期限2、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从内容上看,处分条例共计列举51项违法情形并针对性规定适用处分种类。采取列举
16、形式列示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便于实际执行。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中,有多项违法情形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或与近年来金融、证券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贪污腐败问题频发有关系。除此之外,顺应新一轮国企深入改革的需要,处分条例也将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写入了处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项制度改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三)处分程序根据处分条例,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流程具体如下:立案(1)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的,经任免
17、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调查(1)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处分决定(I)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形成工作档案。复核(1)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
18、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核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是否顺延。(2)复核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申诉(I)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申诉机关
19、决定是否顺延。(2)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维持、变更、撤销处分决定(1)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3
20、)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4)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整或者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四)处分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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