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材料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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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绕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交流研讨材料8篇篇一,共八篇某单位中心组在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材料“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便是为了企业的发展辛勤耕耘,为国家和人民创造价值。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同高悬的警钟,时刻提醒我们要守规明纪,方能行稳致远。条例是规范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准则,它详细罗列了各类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措施,犹如一张严密的法网,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严格遵循条例的要求,国有企业才能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学习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责任的重大。“安得广厦千万间
2、,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国有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作为管理人员,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着企业的兴衰和员工的福祉。因此,我们必须以身作则,严守纪律,确保企业的决策和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例如,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要杜绝虚报账目、挪用公款等行为;在人事管理方面,要做到公平公正、任人唯贤。“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一个小小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领会,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高度的自律,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篇二2024年关于开展学习国有企业管
3、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学习心得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一件大事。以下是我对此条例的一些研讨和思考。一是充分意识到条例的保障功能。条例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它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例如,某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损失。条例的实施可以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全面了解条例的精细要求。条例在各个方面都规定得细致入微,涵盖了决策制定、资源管理、业务操作等多个环节。在决策方面,要求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论证;在资源管理方面,严禁浪费和滥用。
4、曾经有一家国有企业,在物资采购中,管理人员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导致采购的物资质次价高,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开支。三是深刻感受条例的警示意义。条例中的每一条规定都像是一记警钟,时刻提醒着管理人员要坚守职责、廉洁奉公。一要持续强化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通过参加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不断加深对条例的认识,做到融会贯通。二要不断完善自身的行为规范。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工作流程和决策方式,做到“谨言慎行”“循规蹈矩”。三要积极推动条例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
5、应认真对待,切实落实。篇三2024年深入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近期深入学习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它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历史的长河中,因权力滥用、贪婪无度而导致国家与人民利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就如清朝的和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大肆敛财,结党营私,严重破坏了朝纲法纪,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现代社会,国有企业领域也不乏此类案例。如某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并购项目中,与外部利益集团相互勾结,故意低估企业资产价值,通过暗箱操作从中谋取巨额私
6、利,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这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无一不在警示着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可以推动企业发展、造福社会;用之不当则会成为自伤伤人的凶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条例的出台,恰如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套上了“紧箍咒”,明确了行为边界和违规后果。它犹如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着我们要坚守正道、廉洁奉公。“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应当以这些违规违法的案例为镜鉴,时刻对照检查自身的行为。将条例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指南,自觉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在工作中严
7、格遵守各项规定,不触红线”,不越“雷池”。“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日常工作的点滴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牢记自己的职责与使命。严格落实条例要求,从每一个决策、每一项业务、每一次交易做起,确保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牢记条例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和法律意识,做到“仰不愧于天,俯不作于人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贡献自己的力量,确保国有企业在新时代的经济浪潮中破浪前行、行稳致远。篇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8、(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 .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 .明确适用对象的量回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3、规总处分的种类及其适.
9、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4、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5、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抗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
10、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
11、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
12、条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9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条例第10条明确了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
13、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贲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14、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15、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处分期的后果,具体如下:(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
16、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三)己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9条,主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
17、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
18、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19、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子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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