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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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其他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可以请求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专业指导。第三条【办案原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
2、时的原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其他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第四条【办案人员资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严格行政裁决办案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裁决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办案资质证件。办案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第五条【回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涉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涉案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
3、)是涉案专利申请的代理师或审查员的;(四)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在案件开始口头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口头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口头审理终结前提出。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前述规定适用于技术调查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辅助人员。第六条【地域管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他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由被请求人住所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4、。涉及信息网络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请求人住所地。请求人通过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仅以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第七条【级别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级行政区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县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第八条【指定管辖和委托办案】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管理专利
5、工作的部门可以逐级报请共同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提级处理,也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承办辖区内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第九条【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受理或者立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纠
6、纷案件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作撤案处理。同时,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移送前告知请求人。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送达方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经受送达人同意,也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相关数据管理,加强数据融通和信息共享。第二章行政裁决第一节办案
7、程序第十二条【受理条件】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8、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十三条【提交材料】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当年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
9、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请求书内容】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代理机构或所在单位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五条【材料补正】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向请求人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请求人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材料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
10、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第十六条【委托代理人】在侵权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代理人行使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以及进行和解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代理权限,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第十七条【境外身份证明】请求人是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居民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公证手续,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其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居民,其在中国大陆持有的合法居民居住身份证
11、件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明。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其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备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对证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在办案人员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应予认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其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明。请求已经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期
12、满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依法撤销案件。第十八条【立案审查】请求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合并审理】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权,或者同一专利权涉及多名被请求人时,请求人分别填写请求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分别立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相同或
13、者涉及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第二十条【确认不侵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警告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是否侵权进行裁决。第二十一条【送达和答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
14、数量提交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被请求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合议组决定。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第二十二条【共同侵权】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专利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前款规定
15、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予支持。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前款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依职权追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加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一)涉案专利权有两个及以上权利所有人的,应当以全体共有权人作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二)被请求人为个体工商户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当以经营
16、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请求人;(三)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依申请追加】案件处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申请追加被请求人的,如果符合受理条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对于被请求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请求人的,应当告知请求人。请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追加。请求人不同意的,但案件处理结果同该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知其可以参加案件审理,该当事人申请参加的,应当追加其为第三人,该第三人有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追加被请求人或第三人的请求应当在口头审理前提出,否则不予支持。
17、第二十五条【合议组】合议组应当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合议组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组成员签字。合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第二十六条【技术调查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指派技术调杳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相关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举证期限】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指定不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该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算。第二十八
18、条【技术鉴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就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合议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约定鉴定费用承担方式;对合议组认为不需要鉴定或鉴定费用协商不成的,不进行鉴定;仅对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合议组指定鉴定人。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议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合议组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参加口头审理的,鉴定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经合议组通知,鉴定人拒不参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九条【审通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三个工作日
19、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第三十条【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办案人员和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合议组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线上口头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中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申请
20、或依职权中止案件处理:(一)涉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申请宣告无效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二)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处理的;(三)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六)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七)向上级部门请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等确需等待批复后继续审理的;(八)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需要中止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不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一)涉案发
21、明专利权在案件处理期间被申请宣告无效的;(二)请求人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三)被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后案件恢复处理,其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中止的;(四)无效宣告程序已对涉案专利作出维持有效决定的;(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无需中止的其他情形。第二节侵权判断第三十三条【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三十四条【全面覆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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