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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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涉房地产APP客户端等房地产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专业服务形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2、,现就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权限(以下简称网签权限)。新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按照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川工商发(2018)49号)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相关资料。办理营业执照时未申请备案或提交备案相关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住
3、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完善备案或更正手续并领取网签权限。市场监管部门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多证合一中的涉企证照事项公示信息进行数据共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公示备案资料完整、准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名下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同时发放网签权限。(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应按照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正式启用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和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主动挂牌上岗,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认同感。在接待客户、进入小区带着、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大厅时,主动接受查验,
4、凡不能出示工作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允许其进入相关场所。(三)进一步加强从业主体执业资格管理。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已备案且取得网签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取得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的经纪服务人员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房地产市场参与主体在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时,应当选择已备案且取得网签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取得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的经纪服务人员,从源头上管控涉房风险,保证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二、进一步规范信息公示(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明确服务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成都市房地产经纪
5、股务人员工作牌等证件以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业务流程、服务指引、合同范本、属地主管部门及协会监督电话、行业信用信息查询方式等内容。相关内容可通过设置证件公示栏、文本公示栏、房源展示栏(实体或电子)和对消费者的信息提示(统称“三栏一提示“,详见附件)进行展示。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和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首页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提供服务人员的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工作牌。(二)各经纪机构品牌方应统一各自品牌加置(直营)店公示标准,并在公示栏醒目位置体现品牌名称或标志。品牌方与各加盟主体须约定相关加盟权责并披
6、露各自承担的权利及义务,品牌方、加盟主体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加盟经营性质,公示品牌授权文件,品牌方、加盟主体全称,以及品牌方、加盟主体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事项。(三)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杳。房源展示页面应同步展示机构营业执照、人员信息、收费标准及房源核验码,并实时更新。三、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买卖房源发布管理(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
7、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可通过其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渠道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前,应当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权属核验,取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房源核验码应当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和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首页醒目位置进行展示。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非本人存量房买卖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房屋权利人取消
8、委托或委托期满起5个工作日内,将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从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二)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相关要求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当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房屋权属及相关限制信息核验,并在房源展示页面展示房源核验码。同时应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发布主体资格核验。不得允许未取得网签权限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发布不属于本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不得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个人发布本
9、人房屋交易信息的,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对发布者身份或受托关系迸行核验。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对申请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真实的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实时更新,以供相关部门备查,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当做好房源发布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确保同一网站、APP客户端上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机构重复发布,及时撤销发布超过180日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房源信息。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建立房源信息核查机制,主动开展自查清理,对不符合交易条件、虚假、违规宣传的房
10、源,及时下架,限制或取消发布主体的发布权限,保存相关处置记录,并抄送房屋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建立完善平台投诉、举报、申诉和处理机制。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举报电话,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及时处理并保存相关处置记录,以供相关部门备查。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设立违规行为披露专栏,转发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对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的处理和信用记录等行业监管信息。对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并暂停其网签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及时采取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等措施。住建、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求提供存量房买卖有关数据的,涉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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