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还可以起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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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和离婚率的上升,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解体的风险。在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成为双方必须面对的重要议题。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和精神关爱,法律对离婚抚养班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但之后由于种种问题需要主张抚养费的情况。面对该类问题,如何处理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相关案例案例一,父母离婚时已经针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子女是否还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以及子女的主张是否可以溯及离婚协议作出时至起诉前的期间裁判要旨:原告母亲朱某某与被告杨某1在2010年1月19口协议离婚时,在协议上
2、载明了关于子女抚养的事项,但是不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被告杨某1虽与朱某某离婚,但是并没有消除其对原告杨某2的抚养义务。被告是原告的父亲,即使已经和原告的母亲离婚,但仍有抚养F1.己子女的义务,有义务支付子女合理数额的抚养费,同样有义务给自己的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由于原告现正在马龙县第一中学上初中一年级,学习费用和生活消况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增加,相应的个人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另外,在2010年1月19日至起诉时这个期间内,原告母亲朱某某已经履行了协议的内容,支付了原告的相关抚养菸:故自2010年1R19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被告杨某1不应再
3、向原告杨某2支付抚养钺。综合考虑到以上各种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基本案情:原告杨某2的母亲朱某某与被告杨某1在2001年9月3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杨某2o后由于原告的母亲朱某某与被告杨某1夫妻感情不和,于2010年1月19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告的母亲朱某某与被告杨某1签订离婚协议书,女儿杨某2由朱某某抚养,在协议中载明被告杨某1不支付原告杨某2抚养费。离婚后,被告杨某1对原告杨某2的探望和关心较少,也未向原告杨某2支付过抚养费。现原告杨某2就读于马龙县第一中学,生活成本和学习环境都有所变化。原告杨某2遂向人民法院提
4、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1支付原告杨某2相应的抚养究。原告杨某2认为虽然父母在高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但是由于现在H己正上中学,生活成本和学习成本都有所增加,目前母亲的收入不足以负担自己日益增加的生活、学习开销,虽然父母在离婚时已经就抚养费达成协议了,但是不能对抗其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外,原告还认为在父亲杨某1与母亲朱某某离婚后至原告起诉前的这段期间,被告杨某1未曾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抚养费,这个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仍应该由被告承担。但被告杨某1认为,在与朱某某离婚时,已经就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了,在起诉前的费用和起诉后的所有费用都应该由朱某某承担,不
5、应该再由F1.己承担相应的费用。案例二I夫妻双方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不能妨碍子女起诉请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裁判要旨I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基本案情I原告孟某某系被告孟某旺与丁某某婚生女子,孟某旺与原告生母丁某某于2019年7月10口在济南市济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孟某某由丁某某抚养,孟某旺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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