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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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和政府办公厅关于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修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由红十字会具体经办,红十字基金会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第四条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中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
2、013)32号)执行。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救助对象。在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红十字基金会申请补助。第六条救助范围。(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乡孤儿。(三X氐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X城乡重度(1一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
3、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第三章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第七条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附件2),报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和市红十字基金会,确认患者身份。由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和市红十字基金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
4、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证明材料或患者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三)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费用清单(7天内);(四)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机构盖章的长期、临时医嘱及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五)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六)医疗机构联系人信息。第四章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和救助金额第八条支付范围。(一)基金的支付范围是从急救之日起7天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二)经调查身份不明确的患者,从急救之日
5、起7天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三)经调查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费用的患者,其紧急救治7天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四)以上两类对象在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第九条支付金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含1.5)万元,特殊情况超过1.5万元的由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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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 应急 救助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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