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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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提高全市临床专科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发(2013)4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以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重点,以促进临床专科质量水平和能力建设、培养临床专科人才梯队、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市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
2、准不晒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第三条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规划,按照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方式建设和管理,并适当向基层和贫困地区倾斜。第四条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获得建设项目的医院(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区县财政补助或多渠道资金支持.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各医疗机构开展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包括政策制定、明确
3、项目建设目标和规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估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依托相关行业协会,设立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验收和督导检杳.依托相关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对专科医疗质量的评估指导。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有,按要求遴选、推荐项目候选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对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各项工作予以支持。第八条获得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和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建设项
4、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院建设项目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等。重庆市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应成立执行小组,科主任任组长,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项目建设效果评估与分析0第三章项目设置第九条项目类别。设立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精品项目、一般项目和培育项目3个类别。精品项目:以建设全国一流专科为目标,发挥专科领跑带动作用。面向全市三级甲等医院。一般项目:以建设区域高水平专科为目标,建设我市有重点发展需求的临床专科,发挥提升区域专科服务能力作用。面向全市三级(非教学)医院和二级医院。培育项目:以提升县级
5、医疗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脱贫不腕面向14个边远贫困区县的二级医院。第十条项目专业。原则按照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设置项目专业.该规划另行制定。第十一条项目数量。原则按照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财政投入情况、申报情况统筹每年的设置项目数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已获得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级重点学科的专科,不再参与相关专业的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申报。每年度,各区县(自治县)每个专科上报的医院数量不超过1个,每个医疗机构申报的专科项目总计不超过2个,14个边远贫困区县二级医院可增报2个扶贫项目。第十三条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
6、科目;有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开展规范,技术水平高,申报项目所在科室近两年无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有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将本专科DRGs绩效评价结果做为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参考条件。(二)申报精品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三级甲等医院,本专科为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点,或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以上,或近3年举办市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数量210个。2.近3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3个。3.参与制定已发布的国家级诊疗规范、指南或行业标准,或本专科有市级以上医疗质控中心专家成员。(三)申报一般项目的为三级(非教学)医院和二级医院,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7、.本专科为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点,或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近3年接受外单位培训进修3个月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2.近3年举办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2个。3.本专科有市级或区县级医疗质控中心专家成员。(四)申报培育项目的为14个边远贫困区县的二级医院.第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对拟推荐的临床重点专科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后报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公室;部队医院经部队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医疗机构直接上报。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标准要求填写申报书及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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