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制度》(2020-294)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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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阳煤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制度目录1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2 .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143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204 .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75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476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58附:制度“废改立”废止文件目录(6个)69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集
2、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大经济活动法律事务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律咨询服务、工商登记事务、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与法律培训等。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保障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第五条法律事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重大法律事务统一处理的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
3、导和考核。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履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第七条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服务、支持和保障的原则;(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第二章总法律顾问第八条总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由公司聘任,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集团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总法律顾问,对集团公
4、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第十条集团公司重要子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法务总监。其他各级子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和管理需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设置法务总监。不设法务总监的,应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法律事务工作,履行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法务总监履行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对本单位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第十一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列席董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等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要经营决策,对决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四)负责公司的法
5、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六)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具体人选的任职资格按照山西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子分公司法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条件由集团公司规定,具体人选的任职资格须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和法律事务部审查核准。第十三条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法律意见,总法律顾问认为必要时,可聘请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应当为事前法律审核预留必要的时间。第十
6、四条未经总法律顾问审核或总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涉法审议事项,不得提交公司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第三章法律事务机构及职责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重要子公司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其他各级子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需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履行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并配备一名专职法律顾问和必要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第十六条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二)对公司拟下发的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7、三)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修改,对拟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四)参加公司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对所议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五)负责公司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六)组织处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对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七)负责外聘律师的选聘管理,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八)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对公司直接出资的公司的章程进行法律审核;(九)参与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资、减资、担保、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十)协助办理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协
8、调处理公司涉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十一)对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受所属单位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十二)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十三)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七条专职法律顾问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专职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条件由集团公司规定,具体人选的任职资格须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和法律事务部审查核准。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务人员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和
9、流程,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二十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财务、计划、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和法律监督机制。其他职能部门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积极配合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与协作,准确及时地提供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文件、资料等。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支持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经费等保障。第四章法律事务制度体系第二十二条各级子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事务管理和防范公司法律风险工作需要,加强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实现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十三条各级子分
10、公司应建立法律事务管理、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重大经济活动法律事务处理、合同监督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外聘律师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法律事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第五章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下发实施前应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规章制度不得下发实施。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审核意见,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后,方可提交审议。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涉及疑难重大法律问题的,下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可以请求上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
11、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第六章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在上会前应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重要经营决策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重要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第七章合同法律审核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在签订前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不得签订和履行。第三十条合同法律审核按照重大合同和日常运营合同分类管理,日常运营合同按合同金额分级审核。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下列合同在签订前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合法性、
12、合规性审核:(一)以集团公司为主体订立的全部合同;(二)以各级子分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重大合同;(三)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日常运营合同;(四)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为主体订立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日常运营合同。第八章重大经济活动法律事务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应当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全程参与,同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参与重大经济活动,主要负责提供法律咨询,牵头组织法律尽职调查,进行法律论证,参与谈判,起草或审核公司章程、合同和协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第三十四条重大经济活动的主体单位或承办部门
13、应当在项目前期调研论证阶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登记,并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项目所涉及法律事务的联系,保证项目各个阶段有关法律事务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和参与下依法办理。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后,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参与项目的全过程,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确需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服务的,按照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选聘。第九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第三十六条法律纠纷案件按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类管理。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的全部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处理。各级子分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一般法律纠纷案
14、件由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处理,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具体按照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执行。第十章外聘律师管理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外聘律师备选库。各单位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办理的,统一从律师库中选聘。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选聘工作。第四十条各级子分公司的下列事项需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逐级提报外聘律师需求,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选聘工作:(一)公司设立、分立、合并、增资、减资、破产、解散、清算;(二)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三)企业改制、公司上市;(四)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票据、担保;(五)公司委托经
15、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六)涉案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纠纷案件;(七)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纠纷案件;()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仲裁)或系列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九)案件当事人一方涉外(包括港、澳、台)的法律纠纷案件;(十)集团公司因所属单位案件作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或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的法律纠纷案件;(十一)境外投资和境外法律维权业务。各级子分公司的其他法律事务需要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组织选聘工作。具体按照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章工商登记事务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协助办理本单位
16、工商登记事务,对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备案登记统一进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相关登记资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四十二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根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参与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工作,负责组织处理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第四十三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登记台账,对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使用许可、转让、侵权维权等实施动态监控。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和法律纠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即时通知法律事务机构。第十三章法治宣传与法律培训第四十四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配合本单位宣传部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第四十五条集团公
17、司法律事务部统一组织和实施各级子分公司法律顾问的年度业务培训工作,加强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第四十六条各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培训,由法律事务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十四章奖惩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在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八条对于未按照山西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九条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
18、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十条法律顾问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一条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集团公司,是指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所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分公司以及实
19、际管理和控制的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下属单位,是指本单位直接管理的下一级单位。重要经营决策,是指需要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决策的涉及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等事项。重大合同,是指涉及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资、减资、担保、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股权转让、股权投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等事项的合同。日常运营合同,是指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资、减资、担保、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股权
20、转让、股权投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等经济活动和经营行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仲裁)或系列诉讼(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涉外(包括港、澳、台)的、涉及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仲裁或执行案件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认定的其他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重大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阳煤发(2019)4号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五十四条各级子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1、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工作,防范公司法律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管理
22、办法,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三条下列重要经营决策事项在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决策前须进行法律审核:(一)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二)公司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三)公司重大投融资、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四)集团公司规定或集团公司领导批示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重要经营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是对重要经营决策事项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围绕重要经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提出法律审核意见。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23、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总部重要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第六条法律审核是重要经营决策的必经环节。对于未经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或经法律审核认为违法违规的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作出决定。第七条集团公司拟上会的重要经营决策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议案预审和议案会前审核。第八条议案预审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一)会议预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通过参加议案会前研究会议,对重要经营决策事项议案进行预审。(二)会议纪要预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承办部门拟提请集团公司领导签发的议案会前会议纪要进行预审。第九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调研科(以下简称调研科)收到拟上会的重要经营决策事项议案后,应当立即转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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