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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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局部协议书委托人(全称):青岛西海岸职教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效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珠江路北侧、嘉陵珠路东路以东3 .工程规模:占地约5067平方米,建筑面积5340平方米,设计规划12个班。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200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本钱合同的
2、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效劳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相关效劳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局部。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练腓万柒仟肆佰试拾元壹角伍分(367420.15元)包括:1 .监理酬金:367420.15元。2 .相关效劳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效劳酬金:/.(2)设计阶段效劳酬
3、金:,。(3)保修阶段效劳酬金:/。(4)其他相关效劳酬金:,.六、期限1 .监理期限:自2017年月日始,至2018年月日止。总工期2400历天(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2 .相关效劳期限:(1)勘察阶段效劳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效劳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力止。(3)保修阶段效劳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效劳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效劳。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
4、订立1 .订立时间:2017年月日。2 .订立地点:委托人所在地。3 .本合同一式专拾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陆份,乙方执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音岛市黄岛区香江路135号住所:邮政编码:266555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的代理人:(签章)工程负责人:(签字)工程负责人:(签字)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青岛开发区支行开户银行:账号:38030281092账号:电话:_9电话:传真:1.传真:_电子邮箱:1.电子邮箱:第二局部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 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本钱合同的全部文件中
5、的以下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效劳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效劳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效劳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
6、效劳活动。1.1.6 相关效劳”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效劳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工程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 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工程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
7、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防止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
8、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 .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 .2组本钱合同的以下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效劳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号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
9、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 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平安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平安生产管
10、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方案,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方案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三)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平安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
11、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局部项工程;(18)审杳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效劳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效劳依据2.2. 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12、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效劳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 3工程监理机构和人员2.1.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工程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工程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1.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1.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前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工程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
13、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1.4 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 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工程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效劳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14、2.4.2 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平安,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 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效劳的报告。3. 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
15、人应在现场保存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4. 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 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工程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5. 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
16、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效劳提供必要的条件。3. 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4. 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 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1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效劳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
17、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2 .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 .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当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确实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当局部赔偿责任的,其承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当相应
18、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 .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平安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当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局部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当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
19、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局部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局部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局部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 2变更1. 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
20、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 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培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确实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 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局部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效劳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确实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效劳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8. 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公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效
21、劳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9. 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 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局部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局部义务。
22、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局部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局部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局部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局部监理与相关效劳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局部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
23、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效劳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当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白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效劳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当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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