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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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依据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场地及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空间等载体,以文字、图像、光电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与招牌广告。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闸门以外载体设置的广告,闸门内的广告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管理。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地及设施等设置的横(条)幅、布幔、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部
2、门依照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住宅小区内部的户外招牌广告由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组织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规划、技术规范及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对各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进行监督考核,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事项;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审批与中小型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型户外招牌广告审批、中小型户外招牌广告备案和户外招牌广告日常管理工作。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
3、办)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国家、省、市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福州市户外广告整治、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工作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市区户外商业、公益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规划、导则进行指导,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配合做好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户外招牌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监管工作,并会同建设行政主
4、管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人的信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游艇外部及公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国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园林部门负责所辖公园、绿地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应督促区级相关部门履行具体监管职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户外招牌广告美化整治提升工作,同时将户外招牌广告拆除、维护、检测、抢险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二章许可、备案与设置
5、要求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户外招牌广告设计应符合福州市中心城区广告招牌色彩应用指导手册的要求;在已编制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还应符合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第五条设置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依法取得设置许可,并按照审批要求设置。设置其它中小型户外广告的,由设置人依照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自设置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利用非公共资源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州市户
6、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即申请人应提供:-)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二)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三)标注尺寸的广告位置立面彩色效果图:(四)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载体未出售或属于单一产权的提供产权证;载体非单产权的提供下列两项材料之:(I)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共有部分对外经营的证明原件,井附上业主委员会章程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就共有部分对外经营的材料复印件:(2)业主表决决议复印件(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或盖章参与投票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提供原件核对)(五)广告位置使
7、用合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表决决议授权的其他个人、单位与广告位置使用方签订)。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中共福州市委文明办、市灯管办要求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不得额外收取公益广告制作、发布费用。大型户外商业广告刊播公益广告需遵照以下标准:D公益广告展示面积占广告全部面积不少于20%;(二)1.ED显示屏播放公益广告时长不低于总时长的20%,且每三个版面内必须出现公益广告(一个视频为一个版面);三)三面翻广告至少有一面展示公益广告:(四)看板广告公益广告应占总看板面积20%:(五)版血闲
8、置超过十五日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临时设置公益广告.(六)原则上使用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中共福州市委文明办、市灯管办提供的通稿制作刊播的版面,对过期、污损、脱落、破旧、不规范、不达标的公益广告版面要及时更换和修复,防止出现诸如文字印刷错误、篡改通稿、错别字、中英文翻译错误的行为,确保公益广告内容正确、规范、完整、美观。第八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设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批。设置人应当自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广告设施,恢复原状。()未按照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灯管办提交满足本细则第
9、卜三条规定的合格结构安全检测报告备案的;(一)设置载体属于公共资源,设置人未提供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以及广告位置使用合同的;(三)原设置许可有效期内设置人违反了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的。第九条自建中小型户外广告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小型户外广告备案登记表(二)设置备案人营业执照(三)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地址示意图(四)现状照片(五)提供广告设置载体产权证,无法提供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由行政单位、部队公房的主管部门或者集体产权房所在的街道、镇政府出具);设置我体属于租赁的,同时提供租赁合同。第卜条自建中小型户外广告备案流程(一)由申请人(中
10、小型户外广告设置人或K委托代理人)填写备案申请表及已设置的中小型户外广告符合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承诺竹(含在备案申请表内由申请人手写承诺),备案不实及违法设置的责任由申请人(设置人)自行承担。(一)由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收取备案材料,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申请人当场填写福州市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备案信息表一式两份,交一份由备案机关备案,另一份自存备查,并填写中小型户外广告备案告知书、承诺书;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改正的内容及标准,未补齐改正的,不予备案。(三)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的同时将备案广告位置、申请人
11、信息录入户外广告信息化共享管理系统平台,列入户外广告“双随机公开”抽查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四)招牌广告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被注销或者重新设置,原备案即刻失效,设置人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建筑立面景观改造应对建筑户外广告统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包含大型户外广告的建筑立面景观改造方案实施前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审批。财政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招牌广告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先由建设方与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移交协议,约定质保、产权归屈和商家维护管理责任,再由建设方集中备案。集中备案应提交移交协议书、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或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招牌广告集中备案表、招牌广告设置信
12、息汇总表等相关资料。第十二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设置满二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检测报告应当至少包含下列检测项,否则视为不合格检测不予备案:(I)钢结构现场检测;(2)广告牌主体结构现场检测:(3)电气现场检测(如有涉电)。受委托的安全检测机构可按照福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检测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进行安全检测。第三章公共资源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第卜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建(构)筑物,以文字、图像、光电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形式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及其监督管理按
13、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利用集体财产资源载体、公共交通工具外部载体及各县(市)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人经市灯管办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依照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审批、备案手续。第十五条下列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设置应列入有偿设置范围:(一)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所):(二)公共汽车场站、站台、候车亭及公用电话亭、阅报栏;(三)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站;(四)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五)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
14、属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包含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国企)。利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的,原则上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第十六条有偿设置申请人为有意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设施、场地、建(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设置前应当向市灯管办提出有偿设置中请,并附拟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方案及承诺书。第十七条市灯管办监督有偿设置申请人依法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经市财政局审查后作为出让底价。评估费由市财政负担。第十八条对不同广告载体产权位置使用权出让所得的分配
15、原则如下:(一)载体产权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市政设施、场地或其它建(构)筑物,出让款归市财政。(二)载体产权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权属企业的,产权单位和市财政出让收入分配比例原则上按5:5分配。第十九条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合同采用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由市灯管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标的情况、出让方式、设置期限、使用要求、设置宽限期、用途、租金、流拍处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条款和有偿设置申请人免责条款等。合同文本应作为有偿设置出让的必备文件,事先提供给竞买人或投标人、有偿设置申请人,或者公示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
16、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方便下载使用。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成交后,应按在网站上公示的出让合同范本签订出让合同。第二十条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期限般为3年,中小型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及采用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大型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出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出让期限届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原则上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出让。第二十条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实施具体流程如下:(一)市灯管办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有偿设置中请人的中清,制定具体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二)公共发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由市灯管办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统一进行,原则上
17、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三)有偿设置申请人应在市政府审定出让实施计划后30日内与市灯管办签订委托出让合同,否则取消对应申请位置有偿设置出让,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程序执行。(四)出让成交后,买受人持出让成交确认书与市灯管办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付款手续;逾期未付款或拒绝签订设置出让合同的,市灯管办有权取消买受人的受让资格,解除合同或不再签订合同,没收保证金上缴市财政,羽新组织出让。(五)如广告位置出让流拍,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由市灯管办按第一次出让底价下调10%确定为第二次出让底价,按第一次出让底
18、价卜调20%确定为第三次出让底价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次出让。如第三次出让依然流拍,则说明该广告位置无市场价值,不再出让,拆除原有户外商业广告,该位置不再作为户外商业广告用途。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后续运营管理(一)买受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和牢固:并且应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广告位置使用权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的,买受人应当依法自行拆除广告设施。(二)市灯管办对买受人的广告设置、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考核,对买受人的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设置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并将
19、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拍卖、招投标、挂牌以及合同履行中的诚信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记录信用档案,依规限制其参与今后公共资源户外商业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及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对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设置人限期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户外广告审批信息在部门和各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加强对已审批户外广告的批后监管;井会同资源规划、城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市户外广告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实现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第二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户外广告信息化共享管理系统
20、平台,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平台中,增加基础信息,做到“一招一档”,并定期实时动态信息更新,实现各部门信息开放共享,通过大数据系统实时掌握户外招牌广告的设置情况。第二I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进行监督考核,不定期对各区户外招牌广告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各区依法处理:并按照市区户外招牌广告精细化考核表,将各区审批管理、巡查检查情况、投诉处理、整改情况和安全管理纳入考核范围。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考核情况纳入各区年度目标考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度考核情况,并报送市、区相关部门。第二十七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
21、管理执法部门建立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商业、公益广告的审批及中小型商业、公益广告的备案,定期将审批、备案情况汇总通报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并对各区户外招牌广告审批、备案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招牌广告的审批及中小型招牌广告的密案,定期将审批、备案及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小型户外广告失效的备案情况汇总通报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对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户外广告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处罚、拆除违法户外广告并定期将查处情况汇总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
22、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招牌广告安全责任承诺书2招牌广告安全责任告知书3 .福州市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备案信息表(商业、公益及招牌共2份)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或场所产权情况说明暨承诺书(3种类型)5 .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情况公示书招牌广告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人设置在的招牌广告,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 .广告设施设置后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对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2 .广告设施的设计符合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23、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3 .如有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设置规范,满足国家和本市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定期按政府要求刊播公益广告,不得连接互联网发布广告。4 .广告设施的施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规范、安全施工。5 .定期对广告设施结构组件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6 .遇到台风和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信号发出时,立即进行广告设施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7 .在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或街景整治需无条件配合。8 .已如实向审批、备案实施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9 .在施工及使用过程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财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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