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24年6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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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24年6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2、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
3、任务。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所属乡镇、街道,下同)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本区域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统筹提升全灾种、大应急的综合救援能力。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第二章建设规则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
4、职消防队:(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站数量和布局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一)未在消防救援站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三)确有必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所在乡镇、街道;(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区域;(五)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区域。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重要码头;(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
5、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跑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按照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第八条城市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乡镇消防队标准。第九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与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2支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
6、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支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职消防队建立后10个工作日内,由建立单位报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拟撤销的,建立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命名规则,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另行规定。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发展机制,探索明确符合消防职业特点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身份属性。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录,
7、具体招录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另行规定。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用人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单位专职消防员由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单位或者主管单位负责招录,并报告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第十三条已经投入执勤的消防救援站人员配备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对应建设等级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充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并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统一调配。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志愿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四)
8、年满18周岁;(五)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六)具有良好的品行;(七)初任专职消防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消防救援相关技能和实战经验,或者属于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紧缺的特殊专业:(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退出人员或者退役军人;(四)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招录为消防文员:(一)具有招录岗位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职业资格;(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退出人员或者退役军人;
9、(四)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单位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可以参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被军队除名或者开除军籍、被消防救援队伍辞退的;(三)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四)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明确不得招录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员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在岗和晋级等培训,并加强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培训工作的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情况、考核成绩作为等级评定、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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