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DOC7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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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设计分包1.5 联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23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 逾期提供的责任5 .工程设计要求24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76.1 工程设计进度方案6.2 工程设计开始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 暂停设计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1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29 .施工现场配合效劳3410 .合同价款与支付3410.1 合同价款组成10.2 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3 .设计人495 .工程设计要求51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
2、1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52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39 .施工现场配合效劳5310 .合同价款与支付53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412 .专业贡任与保险5513 .知识产权5514 .违约责任5515 .不可抗力5616 .合同解除5617 .争议解决5718 .其他5719 58第一局部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工程负责人发包人代表:O设计人工程负责人:0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巾与以下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
3、)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工程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效劳。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局部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局
4、部。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i式一份、副本一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供工程设计效劳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效劳、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效劳: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效劳,包括工程设计根本效劳、工程设计其他效劳。1.13.2 2工程设计根本效劳:是
5、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效劳,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效劳。根本效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效劳: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效劳,包括总体设计效劳、主体设计协调效劳、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效劳、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效劳、施工图预算编制效劳、竣工图编制效劳等。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局部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效劳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
6、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我体。1.1.4日期和期限1.1.Ai开始设计FI期:包括方案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R期。方案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方案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方案完成设计F1.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效劳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
7、效劳日期。1.1.1.1 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效劳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1.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1.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评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
8、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标准性文件。11/62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
9、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招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
10、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当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
11、、设计工程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I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
12、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效劳。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效劳。15/62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工程负责人3.2.1 工程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
13、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竹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竹面同意。通知中应当我明继任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工程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竹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
14、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工程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16/62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
15、(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局部费用。3.5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区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16、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前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
17、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平安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M.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
18、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方案,工程设计进度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方案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方案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杳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方案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
19、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方案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方案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方案,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方案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方案。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方案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
20、我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我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22/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
21、包人原因未按方案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杳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
22、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当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
23、)承当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当责任。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效劳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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