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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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
2、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不包括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及其自治区本级安排的配套中央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水利发展资金政策进行绩效评估和专项审计,按有关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
3、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负责做好自治区本级直接实施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等相关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市、县(市、区)级财政
4、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牵头组织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现代化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淤地坝
5、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水利发展其他重点工作根据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第七条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除可用于第六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还可用于:(一)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水库进库道路、非经营性水管单位、水行政执法基地、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等水利工程配套附属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基层统计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等行业能力建设与管理支出。(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江、河、湖、库、地下水水文测报设施及水质监测设施建设与维护。(三)水利激励资金。主要用
6、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专项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区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市、县(区、市)激励以及水利投融资等工作成效显著的以奖代补。(四)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按照国家、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项目、其他配套中央项目或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应按照水利相关规程规范、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财政评审的概预算所列支的内容支出。第八条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县(市、区)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据实列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
7、工程验收等费用。自治区、市两级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第九条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发挥中央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第十条自治区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十一
8、条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等方式分配。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及全区水利改革发展当前需要,统筹确定水利发展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额度;对各市、县(市、区)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统筹考虑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情况,依据目标任务、政策因素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以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基础资源因素(参考水利工程数量、规模,耕地面积,灌溉面积等)、政策因素(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和各专项工作考核结果、有关监督检查结果等)、地区因素(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特殊区域)进行测算。按项目法分配的,建立和实施项目库滚动管理,结合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进展、政策因素等统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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