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全文附表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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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我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职能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工作。第三条【职责分工】失业保险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政策指导、解读和政策培训工作;牵头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工作。对不能
2、通过税务部门共享和政数部门“一网共享”平台取得的外部数据,各地失业保险行政职能部门要牵头协调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组织指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业务。税务部门共享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联系方式等业务信息,协助推送单位相关提醒信息。第四条【经办模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申即享”和“依申请返还”相结合的经办模式,建立“免申即享”“依申请返还”“不列入返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第五条【经办流程】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筛选名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
3、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公开相关信息、免申即享单位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条件、确认、公示)、发放的流程办理稳岗返还业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通知、电话等多种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推送信息,对未及时确认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联系提醒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在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前均可确认。第六条【风险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系统内部行政、经办、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和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稽核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对经办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由失业保险行政、经办、法制、监督审计、劳动关系等部门共同研判,发现应予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移送劳动监察
4、部门进一步核实、依法依规处置。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操作规程,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疑点单位管控和稽核;要落实稳岗返还三级审批制度,对发放单位名录库、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业务审核和资金拨付等环节按部门初审、复核、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程序进行办理;要密切监测稳岗返还发放状况,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全流程监督机制,加强数据共享、信息核验和业务核查,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定期开展形势研判和抽查检查,防范经办风险。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合力。第七条【宣传引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精准推送稳岗返还经办制度,协助开展政策宣传
5、,让更多单位知晓经办流程,按规定办理;要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稳岗返还经办工作中遇到的舆情和风险。第二章信息采集与筛选比对第八条【信息采集】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提取截至上年度年底本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信息,包括: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单位累计失业保险缴费月数、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金额、单位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年平均人数、单位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保存相关信息。第九条【省集中系统信息筛选】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省系统比对单位性质、裁员率、参保单位划型、社保缴费情况。1 .单位性质:省系统根据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
6、别标识参保单位性质。同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多个参保单位编码的,存在单位性质为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则标识为“机关或事业单位“;对难以确定单位性质的,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通过本地部门数据共享、商请单位提交资料等方式核查确定。2 .裁员率:根据本单位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之比得出(裁员率计算四舍五人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其中计算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时,参保人数为与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3 .”依申请返还的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比对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名称或经营范围筛查劳务派遣单位
7、,按以下程序处理:(1)在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的标注为“依申请返还”单位:(2)经比对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在企业注册登记名称或经营范围存在“劳务派遣”但未纳入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的,列为“依申请返还单位”。未列入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的单位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含依法备案)文件,已提供的将有关信息推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职能部门,按程序纳入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未提供的移交职能部位核查处理。4 .参保单位划型: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按大型企业划型。其中,金融机构体系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
8、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是证券类机构,含证券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是保险类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外的其他参保单位按年均参保人数划型,300人(含)以上为大型企业,300人以下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5 .社保激费情况: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省系统稳岗返还模块核查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缴费情况,筛查出截至政策实施
9、年度上年末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单位(含补缴欠费月数);截至政策实施年度上年末存在失业保险费欠费的单位;按照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原则,同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多个参保单位编码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一个统计单位核算相关指标。第十条【外部门数据比对】省级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省政数局“一网共享”平台,获取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企业登记、经营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供各地参考使用;生态环保部门的上年度环保行政处罚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僵尸企业”出清信息由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本地部门数据共享、商请单位提交资料等方式对省级数据进行核查确
10、认,本地获取信息与省级数据不一致的以本地获取信息为准。1 .企业鳌记: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获取市场监管等部门企业登记信息和状态,确认企业登记状态是否正常。2 .经营状态: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获取市场监管等部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注销、吊销信息,无企业登记信息以及处于注销、吊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企业确认为异常经营状态。3 .严重违法失信: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单位是否处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公示名单管理期。4 .环保行政处罚: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获取生态环保部门上年度环保行政处罚信息,上年度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确认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
11、策;5 .僵尸企业”出清: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获取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确认企业是否列入国资部门“僵尸企业”出清名单。第十一条【不予返还情形】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回申请,不予返还:(1)截至政策实施年度上年末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不满12个月的;(2)截至政策实施年度上年末存在失业保险费欠费的;(3)上年度裁员率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及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4)在省政数局“一网共享”平台无企业登记信息或处于注销、吊销、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管理期的;(5)列入上年度环保行政处罚名单及“僵
12、尸企业”出清名单的。第十二条【形成申请方式名单库】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形成“免申即享”、“依申请返还不列入返还”的三类单位名录库,按照三级审批流程办理后在省系统中作出相应标识,供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后续按流程办理;要及时完善数据比对,认真核对三类单位名录库,不得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列入“免申即享”名录库。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十三条【网上发布信息】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信息筛选和数据比对后,应按照全省统一范本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发布稳岗返还“免申即享”、“依申请返还M不列入返还”的三类单位名录库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申请方式
13、等信息;对“免申即享”单位还应公布返还资金信息(附件5);对“不列入返还”的单位还应明确不列入的原因和复核渠道。第十四条【异议处理】参保单位对本规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发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程序核查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经复核符合发放条件的,可按规定发放。“不列入返还”的单位对不符合原因提出异议的,涉及外部门共享数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引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诉,在政策实施年度内经主管部门认定予以更正信息的,应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涉及单位划型、裁员率计算、参保缴费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核查,并按核查情况依规办理。第四章劳务派遣单
14、位稳岗返还办理第十五条【主动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功能模块,按要求填报或上传广东省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附件1)、用工花名册(附件2)、告知函及回执(附件3)、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外包服务协议(开展外包服务的提供)等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申请。第十六条【受理初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获取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稳岗返还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未按要求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15、,经补正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第十七条【条件审核】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重点审核内容为:1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含依法备案),必要时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交行政许可资质文件。2 .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纳入稳岗返还申领范围的情形,必要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交劳动合同或外包合同等劳动用工材料。3 .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单位、裁员率、参保单位划型、社保缴费情况和返
16、还资金金额是否准确;涉及核发的外部共享信息是否准确。第十八条【系统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应按以下流程备案:1 .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和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四)上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2 .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的书面说明、退款凭证和用工单位注销的佐证材料上传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3 .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应将书面情况说明和退款凭证上传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
17、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并发送限期备案告知书(附件6),告知其应限期(10个工作日内)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应建档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资料,以备核查。第十九条【违规责任】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务派遣单位出现以下违规贲任的,应分情形处理:(一)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作出行政决定要求退回相应部分资金,并取消该劳务派遣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资金申领资格:1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将稳岗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
18、岗位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的;2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未将用工单位应享受资金在15日内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未在收到资金15日内出具书面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4)送劳务派遣单位存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全额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的;3 .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拨付资金,未于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相应资金主动退回基金的;4 .未按规定时间将资金拨付等相关凭证扫描件上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备案,经社会经办机构提醒限期备案后,超期仍未备案的;(二)未经许可(或依法备案)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已经失效、过期仍继续
19、经营劳务派遣的相关单位,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资金并经查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已发放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免申即享,领取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进行处罚。(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通过虚假承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将本单位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纳入申领范围领取了稳岗返还资金并经查实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已发放资金,取消该劳务派遣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资金申领资格;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四)劳务派遣单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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