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得体会发言六篇(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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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专题学习心得体会发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进入深水区,自中央到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并逐步完成合规风险库,通过“三张清单”(风险识别清单、重要岗位职责清单、流程管控清单)解决风险是什么、怎么管、由谁管,依托有效性评价、违规追责等机制落地和全面贯彻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项监管要求。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其系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落实落地。从条例全文六章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类公职人员”管理,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重
2、要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而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具体学习,主要有如卜几点体N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
3、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
4、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
5、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宣讲稿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是我国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重要法律制度成果。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上,我国于2018年3月颁布监察法,立法目的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2020年6月,国家颁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厘清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职责,监察机关属于监督的再监督,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属于主体责
6、任、日常监督。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五条授权性规定,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进行的细化,体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特点和要求,属于具体规定。条例共7章52条,在学习和运用时有一些特殊的地方需要关注。一、区分不同主体的监督责任,政务处分不同于处分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监察法第卜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职务违
7、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植物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处分。可见监督主体区分为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实行政务处分和处分并行的体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遵循上位法的规定,规范的是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行为。为什么在监察体制中作出这样的体制安排?因为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体现的是监督责任;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体现的主体责任。当然,所
8、有公职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无论是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是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在实体法依据和对公职人员影响上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因处分主体的不同而有差别。政务处分和处分主体的管理权限、职责如何区分?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哪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并不替代任免机关、单位主体责任的履行,法律仍赋予其处分权力和职责,对本机关、单位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检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要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聚焦“关键少数”。对各级监委来讲,主要是对违法的同级党委管理
9、的干部依法给政务处分。比如国家监委对违法的中管干部政务处分,省级监委对本级党委管理干部政务处分。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一般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任免机关、单位对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是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的纪律处分权限;党的十九大审议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相应的,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也是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其对所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10、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二、准确识别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范的是任免机关、单位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行为,这个规定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卜条的规定。界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缺一不可。首先是履行的职责方面,应当是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可以看出,组织、领导和监督属于广义的管理活动范畴,但三者从般的管理活动中分离出来,具有相时的独立性。组织,是指对人和事物进行安排,使之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能完成组织目标任务。领导,是指给组织指引前进方向,为组织确定奋斗目标,提出路线、方针和政策等,要求的是“做正确的事”。管理,
11、是指保证事物正常运行,实现H标的活动,要求的是“正确地做事监督属于控制,其工作在于纠偏。在国有企业中,上述职责均属管理活动,但列入处分范围的管理人员一般是指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行政管理人员)和职员,从事技术、生产、制造、保管和保安等工作的工人(工勤人员)不在范围之内。其次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国家出资企业(含文化、金融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第种类型是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其股东为单一的某一政府部门、机构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企业,是由政府部门、机构、事
12、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为100%,也就是国有全资公司、企业的出资人可以为上述四个主体中的多个,且层级不限,可以为一级企业,也可以为二级企业等。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均属于处分范围。第二种类型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公职人员。在这种类型的企业中,不是所有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都是公职人员,而要依据其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情况作出进一步认定。如果管理人员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的,则属于公职人员,否则就不属于。例如,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管理人员,虽然也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履行管理职
13、责,但不属于公职人员,不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三种类型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该类型的公职人员不同于第二种类型,差别在于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主体为国家出资企业,而不局限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且由其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内部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例如党组织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包括该公司的“三会层”等组织。这里也有特殊情况,例如某国有控股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班子出席会议,那么该总经理办公会实际上履行了党委会的功能,其批准任命的公司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鉴
14、于目前对公职人员监督力量的覆盖情况,应抓住监督的“牛鼻子”,以问题为导向,对确实需要纳入监督的对象,应该完成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手续,防止在确定管辖过程中出现争议。同时,还是要“好钢用在刀刃上”,紧盯重要领域,关注“关键少数”,切实发挥监督力量对国有资本的保障作用。三、关注新变化,体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管特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属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下位法,体现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管的特点,条例多处规定体现了国资监管的新趋势、硬要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属于推进国企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结合第
15、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该情形情节轻微,可以时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该规定是“三个区分开来”、“四种形态”和过罚相当要求的制度落实,对开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以进步作出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在国企管理的硬要求方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资总额制度、贸易“十不准”、虚假交易、绩效评价造假、不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资料或者串通作假、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违规担保、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等情形均写入条例,对国有企业合规经
16、营,防范风险提出硬要求,划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红线”、“底线”。关于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实施方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条例重要作用,在全集团形成学习条例、贯彻条例、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现结合集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目的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条例特别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旨在通过具体的处分措施,强化对这一关键群体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条例的颁布实施,标
17、志着强化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有利于国有企业长远发展。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全体党员、管理人员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夯实干部队伍建设,汇聚发展强大合力,为集团高质吊:发展提供坚强作风保障和精神动力。二、时间安排及学习范围时间:2024年6月20日8月31日;学习范围:党员,三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班组长(车间主管、岗位主值等)三、主要内容(一)加强系统学习,推动条例入脑入心1 .抓好集中学习。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见附件1),采取班子会议学习、专题学习、管理人员学习日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各级管理人员逐章逐条学习条例,紧扣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
18、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准确掌握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2 .抓实覆盖学习。各级党组织要以“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集中学习日等活动为载体,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准确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要求,进一步强化自身纪法意识,切实筑牢思想和纪律防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以干部上讲台形式讲1次条例专题解读。3 .抓紧个人自学。党员、管理人员要把条例作为自学的重要内容,对照原文反复研读。要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对照条例各项规定检视问题和不足,对标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条例的过程成为增强依法履职、提高廉洁从业的过程。(二)开展警示教育,促进条例走深走实1 .强化纪律教育培训。各
19、单位要把条例作为党员、管理人员培训必修教材,结合党纪学习教育,区分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开展分层分类培训,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2 .用好警示教育资源。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运用违纪违法干部警示录、忏悔录和警示教育片,强化警示震慑,引导管理人员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注重发挥本地警示教育基地作用,统筹安排管理人员就近就便实地接受教育。促进广大党员管理人员知敬畏、守底线。3 .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各单位要梳理运用周边国企违纪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管理人员深刻剖析违纪的主客观因素,清醒认识违纪的沉重代价,全面查找
20、违纪风险点,有效增强防范意识,推动议案促学、以案促改、以案说纪、以案明规。(三)深化融入运用,保障条例见行见效1 .深入自查自纠。各单位要组织党员、管理人员对照条例具体内容,结合岗位业务深入进行自查,及时纠正纠偏。要严守红线、坚守底线,与落实企业发展目标,与党纪学习教育相融合,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提升学习贯彻条例实效,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依法履责、履职意识。2 .提升监督执纪。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具体类别,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持续推进大监督体系建设;围绕集团中心发展任务,做好重点工作、项目建设等任务监督检查;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责任追究,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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