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食品安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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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愉,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条例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除遵守
2、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掩贩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之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公众号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工作机制,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贲,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侦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条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贲分析本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日常工作。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粮食和储备、林业、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5、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业、领域中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做好本辐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支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会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
6、方面的合法权益。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等工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和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查证屈实的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
7、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奖励力度。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食品产业布局,推动食品安全技术改造升级;鼓励开展食品安全科学应用研究,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I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外,还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8、食品添加剂;(二)注水或者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三)省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五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采取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加强对食堂承包方、受委托经营方的监督。集中用餐单位从供餐单位订钱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加强对供餐单位的
9、监督。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托幼机构应当设置食堂,自主供餐。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学校、托幼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外部供餐管理等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连锁经营、配送。有关部门在办理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时,可以实行优化办理流程等便利化措施。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
10、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门店应当保存配送清单,并提供能够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的方式。本省食品连锁经营企业仅布本省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将其门店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向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连锁经营企业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向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时,应当将总部和门店的评价情况相衔接。第十七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于市场开业的五个工作口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
11、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于展销会举办的五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信息。第卜八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侦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场条款。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
12、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载明销售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开具日期等信息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留存的销售者身份、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拒绝接受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第十九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
13、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载明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入场销售者名称、摊位、联系方式等信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随货出具给购货方: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等相关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等信
14、息,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带包装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口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第二十一条跨境电商食品线下展示(体验)店应当核验境内服务商的运营资质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跨境电商食品线下展示(体验)店应当对展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以及现场提供的宣传资料、销售链接网页等进行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对就餐人数在五卜人以卜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省关于小餐饮的相关规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学校、托幼机
15、构、养老机构食堂除外。第:十三条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经营场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二)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三)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杳,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五)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筒单第热成品除外;(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
16、品安全负责。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费任。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招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告知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组织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进行健康体检。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场所,引导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
17、落实食品安全贡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所生产的食品种类、工艺设备等,合理设置食品生产工作岗位,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六条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法律、法规、规章时委托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等相关材料;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
18、品品种范围内接受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方的委托和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标明委托方、受托方的相关信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第二十七条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做好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二年: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
19、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贮存、运输、陈列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温度、海度等要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非食用物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十九条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采用食
20、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原料、生产工艺:食品安全标准未规定生产工艺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遵守卜.列规定:(一)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二)专柜或者专区存放,专人管理,并显著标示;(三)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四)根据食品添加剂的性质、用途和产品配方要求以及产品生产工艺,合理科学进行配制,防止产生不当的物理化学变化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贮
21、存、使用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亚硝酸盐。第三十一条大型、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目录,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动态更新。第三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所有批次食品、食品添加剂留存样品。留存样品数量、留样室贮存面积和贮存条件等应当满足产品质量追溯检验要求,留存样品的包装、规格和保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W两层以上包装的,鼓励食品生产者在与食品宜接接触的包装上标注封口日期。采用分装形式生产的食品,标注的生产口期应当为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
22、期或者分装日期,标注的保质期不得超过所分装食品的保质期O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销售、赠送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篡改、遮盅、模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依法标注食品信息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将不同生产F1.期或者生产批号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
23、先到期的保质期;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销售完毕。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并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直接接触食品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并保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食品相关产品标识的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等要求。第三节特殊食品第三十七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
24、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改变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等产品技术要求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注册或者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市前,应当按照要求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以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向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新产品上市前变更备案。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以外的特殊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第三十九条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最小销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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