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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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市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工作。本县户籍居民在封开县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细则予以奖励和保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治安联防员、户口协管员、交通协管
2、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1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宣传、住建、交通、卫健、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
3、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安、民政、教育、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制定本县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落实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4、视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为公安机关,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励社会力量向基金会捐赠。第九条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
5、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第十条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保障、援3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第二章确认第十二条具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县见义
6、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五)其他能够证明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确实无法提供的材料,经办部门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第十三条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见义勇为书面确认申请、举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有关单位
7、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但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4第十五条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时间不计入确认工作时间。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见义勇为申请确认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开展;遇有重大、疑难问题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由全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
8、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票数相同的,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进行表决,作出决定。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各成员单位书面通报或者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见义勇为确认的工作情况。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章奖励和保障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拟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应当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投票表决确定。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抚恤补助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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