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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角与配角:社会H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困境一、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定位社会工作者作为法律规定能够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其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定位尚未形成统一认知,目前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站在社会工作专业实务角度,认为社会工作者具有专业的服务知识和技巧,能够遵从个别化的原则,灵活设计并调整服务方案和介入策略,从而塑造专业形象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因此是专业服务的提供者。另一种是站在司法行政角度,在明确社区矫正具有浓厚的司法矫正性质基础上,认为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就必须完全听从司法工作者的指导与安排,充当专业的司法辅助者角色,根据司法管制与矫正流程开展服务,减少社会
2、工作原有的“柔性”工作内容。这两种角色定位在社区矫正服务中皆有体现,也容易造成社会工作者对自身工作角色的认知不清形成角色困境,最终淡化社会工作者本身的服务职能,沦为可有可无的司法从属人员。二、角色困境:主角与配角之间的转换失衡(一)主角:特定矫正活动的策划与实施者在实际的社区矫正中,当社会工作者秉持传统服务观念,以专业工作者为自我定位参与社区矫正,其只有在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特定的矫正活动时,才会扮演主角角色,掌握整体矫正服务的节奏。一方面,社会工作者能够在这类情境下掌握服务自主权,巩固自身的专业优势,但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无法突破现有工作环境的限制,使得其在社区矫正内的专业能力无法得到显著提升
3、,无法向外扩散专业影响力。特殊偃)体的教育与辅导。社区矫正对象本身所犯罪行虽并不严重,但是少部分对象会因自身罪行连累家人、朋友等而产生负面情绪,严重情况会形成心理疾病或偏差行为。因此,对这类特殊个体开展辅导的工作通常由社会工作者负责介入并定期汇报成效。在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占据主导地位,首先其能够利用服务对象需定期前往司法所进行签到和思想汇报等机会,与之快速建立专业关系,让服务对象认知到在其受矫期间有社会工作者能够为其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与帮助。然后社会工作者会在陪同司法工作者对矫正对象开展集中宣告、定期走访等工作时,尽可能收集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家庭情况等多重信息,评估是否需要开展个别干预或
4、心理辅导。对主动寻求帮助或评估后需要介入的矫正对象,社会工作者在得到司法工作者的应允后便会着手设计服务方案,并利用矫正机构的物质、人力资源,邀请服务对象到矫正机构的会谈室进行谈话、情绪疏导或邀请专业的心理工作者开展心理测评。最后通过多次会谈或走访等完成为矫正对象的帮助与扶持。指定群体的小组活动。同一矫正机构内通常有多个犯同类罪行的罪犯,矫正机构内的司法工作者常因司法工作而无法顾及对这类群体的警戒教育,即使开展了也多为走流程或完成任务,因此多数司法工作者都会在指定如酒驾、金融诈骗类的罪犯需开展集中活动后交给社会工作者负责,其自身作为监督与审核者而参与。社会工作者多以小组活动的方式进行,在挑选确定
5、好小组组员后,通常会在社区内或矫正机构的活动室开展会谈互动,活动内容依据主题由社会工作者自主设定,在活动过程中也会有诸如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但是大多听从社会工作者的安排,活动的整体节奏也交由社会工作者把控,活动结束后需要撰写评估报告交由司法工作者审议,也预示社会工作者的主角角色结束。(二)配角: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固定协助者实际的社区矫正流程依次为人矫报道、日常管理和解除社矫三个阶段。在这三个步骤中,司法工作者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工作者需要扮演配角角色听从司法工作者的指导与安排。在入矫报道时,司法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的负责人,负责审核社区矫正对象所携带的材料是否准确、齐全,社会工作者
6、则需协助司法工作者为矫正对象建立工作档案填写相关信息。日常管理时期,社会工作者需要陪同司法工作者定期走访了解各个矫正对象的矫正状态,并且依据上级矫正单位的指示设计并开展各类矫正活动,突出社区矫正的强制性、矫正性和惩罚性,也要随时接受司法工作者的监督,避免跨界违法行为的发生。解除社矫阶段,当司法工作者在办理完矫正对象的解除工作后,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的专业关系也必须随之解除,也需要根据司法工作者指示撰写典型的服务经验与成效等。因此,在整体的社区矫正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都需要围绕着司法工作者的指导去开张工作,扮演着长期的配角角色。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主角角色与配角角色是同时并存的,只不过主角角色
7、限制于单一的矫正环节或服务活动,扮演时间短;而配角角色则贯穿于整个社区矫正中,具有长期性。并且主角角色体现在微观实务活动中,配角角色体现在中观的矫正流程中,社会工作者自身需要在这两种共存的角色之间流畅转换,以应对社区矫正的不同工作内容与要求。但在这样的情境下,社会工作者容易出现转换不当的问题,如将微观活动中的主角角色带入到整体的矫正流程中,使得其出现对司法工作者工作安排的不满与心理落差等,进而影响其对自身专业工作者身份的认知偏差。或社会工作者将自身的配角身份带入到实务活动中,没有实现角色转变,导致其无法有效组织起矫正服务活动,不仅降低了矫正质量也使得其在司法工作者心中的重要性降低,最终损害社会
8、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性和专业性。因此,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困境主要为两种角色之间的转换失衡。三、造成角色困境的内在原因(一)社会工作者对自身角包定位不清多数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区矫正之前并没有厘清自身的定位,直接带着原有的专业服务定位开展工作,忽视了社区矫正更为优先的司法矫正属性,从而对于辅助参与司法行政工作产生排斥或不重视。当社会工作者过度强调专业服务内容,没有意识到其参与社区矫正的首要前提其实是帮助司法工作者处理社区矫正中的多数司法矫正内容时,其就无法做到服务角色与司法辅助角色之间的灵活切换,形成角色困境。社会工作者之所以直接带着固有的专业服务角色定位进入社区矫正没有意识司法行政角
9、色定位,其实包含两点深层原因。第一,社会工作者自身缺乏对社区矫正的深度理解和研究,没有掌握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其实是对犯罪人员的改造与惩罚。因此,并不能秉持人文关怀理念全过程去关照每一位矫正对象,首要工作应是确保整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顺畅开展,次要工作才是对困难个体施以援助。第二,社会工作者过度强调自身原有的专业流程和内容,缺少一定的工作改变与创新。当社会工作者依旧停留于传统的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与内容时,就只能融入社区矫正的特定服务活动中,并不能改善工作内容或方法并将其贯穿于社区矫正的整体流程,最终导致社会工作者只能扮演主角角色无法实现配角角色的转换。(二)司法工作者对社会工作者的认知不足作为社区矫正
10、的主体责任人,司法工作者熟知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流程和内容,但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特点和职能等缺乏准确认知,这就直接导致其给社会工作者安排的工作、任务等多为司法行政方面的辅助内容,少有能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优势的内容,间接导致社会工作者长期处于配角角色之中,淡化自己主角角色的定位形成了一种固化的内在认知,从而无法实现配角与主角之间的快速切换。司法工作者对社会工作者的这份不足认知,一方面是源于其将社会工作者视为是便于自身工作开展的普通辅助者。另一方面是社会工作者本身没有向司法工作者展现出特有的专业能力,无法显著区别于其他的社会力量。(三)缺少权威条文的规范约束虽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并
11、且规定了社区矫正的主体责任单位和参与工作者,但是除了司法工作者的工作职权得到规范外,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工作任务、职能等没有明确规定,使得社会工作者缺少法规类文件的指示引导,无法有效参典社区矫正,也无法确定其在社区矫正中的准确定位,最终导致角色困境。因此,需要在现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配套出台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与规范,从而使得多方力量能够在社区矫正中有效互助,也令社会工作者本身减少角色困境的出现。四、总结社会工作者虽然得到了法律法规的支持能够参与社区矫正,但是其无法得到统一认可的角色定位,使得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不仅会扮演主角角色也会扮演配角角色。由于国内的社区矫正依旧属于刑事司法范畴,所以配角角色是社会工作者长期扮演并以此为主的角色,主角角色则是特定情境下的次要扮演。当多方因素共同作用时,社会工作者无法实现主角角色与配角角色之间的快速切换,最终形成了角色困境。这种困境需要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自身摆正其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地位,厘清不同角色的优先层级,努力在现有服务环境条件下创新工作内容与方法凸显自身专业优势,从而改变司法工作者的认知与行为,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工作模式,最终推动配套的法律条文出台,确立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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