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闲置土地处置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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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作目的与依据为有效处置和充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县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对全县闲置土地逐宗深入排查,全面摸清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并以相关协议为基础,查清土地使用权人履约情况;尊重历史,分析查清闲置成因。(二)依法依规、严谨稳妥。闲置用地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2、、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在积极促进盘活利用的目标下,正确处理处置过程中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合理利益诉求,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第四条强化部门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人民政府负责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以及协调、决定重大、复杂闲置土地事项的处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任务清单的制定、处置方案的编制以及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场)应当指定工作机构或者人员,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做好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3、。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一)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原则上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宗地为单位。土地供应后,用地已办理分割或合并的,以当前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宗地为单位。(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1.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2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3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4、。(三)有关事项界定标准。1 .动工开发是指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以下规定的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2 .动工开发日期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3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具体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
5、同的约定、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为准。4 .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中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5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含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主要人员)及其他证人并形成询问笔录。(一)现场勘测、拍照、摄像、获取卫星遥感图,必要时申请办理公证。(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包括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资料及其他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情
6、况、土地税费缴纳情况作出说明。(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第七条政府原因认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丁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中止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主动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按本意见第八条处置。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的,包括施工道路未通、基建用水用电未连接、电力设施高空限制、位于林班或者水源保护区等,依约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除外。(二)因土地权属不清或者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维稳事项等造成无法动工开发的。(三)因国土空
7、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四)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造成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因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的,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除外。(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八条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因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
8、造成土地闲置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对已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可自政府原因消除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一)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符合改变土地用途和变更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按照改变后的用途或者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继续开发建设。(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对暂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局可与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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