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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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以及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
2、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是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权限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并向市财政局报告资产处置情况,规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办理资产处置事项,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第三章资产处置的原则、范
3、围和程序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十
4、条行政事业单位开展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应按照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资产登记及账务处理。在事项完成、会议或活动结束后,留用的资产应符合配置标准。属于第八条规定需处置的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申报办理相关资产处置手续。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十二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5、,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一)对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无形资产、股权和货币性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对上述之外的交通运输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用具等资产,按资产的价值及处置形式确定审批权限:1 .无偿转让。资产价值(原值)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价值(原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
6、市人民政府审批。2 .有偿转让、置换。资产价值(原值)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价值(原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 .报废。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使用年限可按照附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7、报市财政局备案;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资产价值(原值)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价值(原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4 .报损。资产价值(原值)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由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价值(原值)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
8、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进入省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系统填报行政事也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提供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报。(二)审批。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对于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利权、文物等以名义价值入账的资产,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按权限进行审批。(三)处置。经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其中:资产无偿转让的,资产接收方、转出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资产有偿
9、转让的,资产转让方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或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车辆、涉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报废的,资产报废方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四)备案。主管部门应在资产处置具体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批复文件、处置情况及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使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审批、报备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
10、置后,应当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同步更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和相关登记信息。资产处置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批复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十八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防止失密和泄密。第四章无偿转让第十九条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卜.,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之间调拨;(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级不同部门之间调拨;(三)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四)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五)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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