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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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方法(2007年Il月23I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2007-12-2910:54:18发布者:河北省语委办公室编者按:2007年Il月23口,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方法(简称实施方法),2008年1月1施行。该实施方法共5章26条,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职贡、推广应用、督导评估、人员经班等作出了规定:并对实际工作中时常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如:“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同时具有河北特色,如对国
2、家公务员应达到的一般话水平规定:”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J为加强宣扬,规定“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一般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扬月。”另外,将“法律责任”单列1章。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方法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H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23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
3、广一般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运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一般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公民有学习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一般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为公民学习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供应条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贡,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贡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常常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扬教化,适时发布相关公益广告,增加公民学习和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一般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扬月。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
5、当予以表彰、嘉奖。其次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运用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以一般话为基本用语:(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化机构的教化教学和校内用语;(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和话剧的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和有声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四)公共服务行业干脆面对公众的服务用语:(五)各类会议、展览及其他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工作用语。第十条1954年I月1日以后诞生的下列人员的一般话水平,应当依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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