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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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财库(2014)214号)发*时-:20g年02月100助势词】大中小】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会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选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选购制度改革,适应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
2、件: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选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选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选购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是指选购人、政府选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选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选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选购方式。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纳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选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困难或者性
3、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选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缘由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须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需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次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选购项目,拟采纳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的,选购人应当在选购活动起先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政府选购法和本方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实行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状况下进行。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第六条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选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举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选购活动。符合政府选购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选购活动起先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实行选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举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选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举荐看法。选购人举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举荐供应商总数的50%o第七条采纳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
5、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选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二)选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选购项目的预算;(四)供应商资格条件;(五)获得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选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依据选购项目的特点和选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选购人书面同意。选购人应当以满意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选购标准。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
6、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选购邀请、选购方式、选购预算、选购需求、政府选购政策要求、评市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依据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起先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
7、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担当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纳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
8、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选购项目预算的2机供应商未依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样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第十四
9、条磋商小组由选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o选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选购项目的评审。选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代理的选购项目的评审。采纳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选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选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方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状况特别、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困难、专业性强的选购项目,评由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状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隐私。磋商小组在
10、评审过程中发觉供应商有行贿、供应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刚好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刚好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据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说明状况。第十七条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说明或者说明。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选购项目的具体状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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