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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安市立法条例吉安市立法条例吉安市立法条例于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3月21日批准,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吉安市立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动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吉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
2、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其次章立法权限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下列须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爱护、历史文化爱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须要依据本市实际状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国家、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须要依据本市实际状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须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本市立法权限内,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上位法规定应当由市人
3、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事项;(三)其他须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殊重大事项。第七条在本市立法权限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三章立法打算第八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立法支配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支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支配,并依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
4、支配的落实。第九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支配,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特地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细致探讨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看法,科学论证评估,依据本市经济社会进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须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刚好性、针对性、系统性。年度立法支配应当与立法规划项目库相连接。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立法支配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支配相连接。第十条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支配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5、。第十一条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写明地方性法规案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报送地方性法规建议稿。第十二条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支配在实施中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特地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调整建议,提出看法,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第十三条编制和调整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支配,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看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组织起草。
6、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也可以由有关的特地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汲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托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第十五条提请机关应当成立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刚好制定工作方案,拟定起草进度,落实工作经费,并报送有关的特地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请机关不能依据规定的时间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向主任会议作书面说明。第十六条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依据须要,可以参与起草的调研论证,或者听取
7、状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特地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与起草论证。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的看法。第十七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口期等作出规定,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第十八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化调查探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看法。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干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并供应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正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比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看法协调处理等方面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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