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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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V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药监规(2024)6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V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布.关事”: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号)文件精神,省局组织对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闽药监规(202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V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查机构应当按照修订后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统一工作标准,细化工作要求,优化
2、工作程序,依法依规依职责组织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贡任。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做好本实施细则的培训宜贯工作,将实施细则及时纳入药品检查员培训内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配合做好药品检查工作。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药品检杳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闽药监规(2022)2号)废止。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8日药品检查节评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检杳行为,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引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
3、品牛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药品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杳、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药品检杳是福建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第四条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第五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药品检查工作。省局负责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4、制剂室、药包材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以下称药品生产环节相关单位)和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称药品批发环节相关单位)许可;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统筹、计划、协调、监督,组织开展药品生产质;青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符。囚:其他检代,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相关检查,指导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省局药品稽查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环节相关单位、药品批发环节相关单位、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实施省局相关处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查处辖区内药品生产环节相关
5、单位、药品批发环节相关单位、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过程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相关单位和药品批发环节相关单位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分析评估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GMP符合性检杳的现场检查;配合实施省局相关处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为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市县级药品检查机构侦量管理体系的指导以及承办省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含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下同)的检查,配合国家局和省局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组织告处
6、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国家局、省局推送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并按规定时限反馈。第六条省局和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逐步实现药品注册、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共用,形成权责明确、协作顺畅、覆盖全面的药品检查工作体系。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求、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第八条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
7、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许可检杳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告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条件开展的检查。常规检查是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有因检查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第九条为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更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针对同被检查单位的多个检查
8、事项,可以同时合并开展检查。第二章检杳机构与人员第十条省局负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不同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费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第十一条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是省局依法设置的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负责省级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贲省级药品检查员库和检杳员信息平台的管理。依据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可以组织调配使用省、市、县检查员协同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实现国家级和省级、市县级检查员信息和资源共享。第十二条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审评、
9、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三条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置或者指定药品检查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杳质量。第十五条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药品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药乱监管部门或药品检食机构的检查员;下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申请上级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第十六条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
10、位有利害关系。第十七条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三章检杳程序第十八条负贡现场检查具体实施的单位为派出检查单位,派出检查单位负责抽调检杳员组建检查组实施现场检修。检杳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会员组成,检查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当场开展固定相关证据等行为时,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的,应当由负责该被检杳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11、派出检查单位在实施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制定方案时应当结合被检查单位既往接受检查情况和风险情况,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情况、剂型品种特点及生产工艺等情况,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情况,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必要时,参加检查的检查员应当参与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资料等内容。第二十条派出检查单位可以根据检查需要采取预先告知或不预先告知方式实施检查。原则上监管相对人主动申请的检查采取预先告知方式:有因检查采取不预先告知方式。第二十一条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现场
12、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杳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杳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采取不预先告知检查方式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检查员应当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组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认为检查方案需变更的,应当报经派出检查单位同意。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检查任务以外问题的,应当结合问题对药品整体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四条检查过程中,检杳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被检杳单位的产品、中间体、原辅包等按照药品抽样的相关要求抽样、送检。第二十五条检修中发现被检杳单
13、位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固定相关证据信息,检查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派出检查单位。药品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应在收到检查组报告后,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告省局或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省局或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折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决定,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回顾分析,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或配合召回等措施。被检查单位是受托生产企业的,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为委托生产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外的,检查结束后,省局应将检查情况通报该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
14、品监管部门。第二十六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开展相关调隹、取证工作,检台组应当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和处理建议立即通报被检杳企业所在的省局药品稽查办公室或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口常监管机构)和派出检查单位。负责该被检查单位日常监管机构应当立即派出案件查办人员到达检查现场,交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实物、资料、票据、数据存储介质等证据材料,全面负责后续案件查办工作:对需要检验的,应当立即组织监督抽检,并将样品及有关资料等寄送至相关药品检验机构检崎或者进行补充检验方法和项目研究。涉嫌违法行为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省局或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相应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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