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数据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数规〔2024〕1号).docx
《南京市数据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数规〔2024〕1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数据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数规〔2024〕1号).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南京市数据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数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数据局2024年4月17日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据资产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的高效流动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数据资产的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
2、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异议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数据资产,是指以数据为载体和表现形式,能进行计量的,并能为组织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登记,是指经数据资产相关权利人申请,数据资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数据资产相关信息及权利在数据资产登记系统上予以记载和公示,并核发登记证书的行为。数据权利,是指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登记机构,是指负责提供数据资产登记服务的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对数据资产和数据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提供审查服务,并出具相应审查报告的机构。第四条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资产登记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
3、责:(一)建立健全全市数据资产登记制度,规范数据资产登记行为;(二)推动建设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指导登记机构制订相关技术标准,积极推动跨地域登记规则互认、登记信息互通;(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配合的数据资产登记监管工作机制,指导数据资产登记活动依法有序开展。网信、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国资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资产登记监管职责。第二章登记内容和条件第五条数据资产登记信息包括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数据权利信息。数据资产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登记主体信息、数据结构、数据字典、数据规模、数据周期、生产频率、存储方式、覆盖区域、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等。数据权利信息包括权利主体、权利路
4、径、权利类型、权利范围、权利期限和权利限制等。第六条申请进行登记的数据资产和相关权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二)权利来源清晰,权利链条可追溯,不存在权利争议、侵权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三)无数据质量瑕疵;(四)不属于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信息。第三章登记申请人及登记主体第七条登记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登记申请人应当确保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所登记的数据资产来源合法、内容合规、授权明晰。第八条登记主体是指在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具有以下权利:(
5、一)对合法取得的数据资产享有全部或者部分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下,登记主体可对数据资源进行管理、使用、收益等行为。数据加工使用,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下,登记主体以各种方式、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收集、使用、分析或者加工等行为。数据产品经营,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下,登记主体对数据产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行为。(二)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可以依法依规作为数据交易、融资质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解决的依据。第四章登记机构第九条登记机构由市数据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具体承担全市数据资产登记工作,提供登记
6、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数据登记服务、登记审查、争议解决等业务规则,推动我市登记规则与其他城市登记规则互认和交易规则衔接;(二)数据资产的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和发证;(三)依法提供与数据资产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四)运营和维护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建立登记信息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五)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登记
7、机构应当公开业务规则,登记机构制定或者变更业务规则应当征求相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办理:(一)登记主体查询其自身有关数据和资料;(二)数据交易场所履行准入审查职责需要登记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等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情形。第五章登记行为第十三条数据资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异议登记。办理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8、注销登记、撤销登记和异议登记前,需办理首次登记。第十四条首次登记是指数据资产的第一次登记,是对数据资产相关权利归属及相关情况的记录。首次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和发证。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申请首次登记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梃交下列材料:(一)首次登记申请表;(二)数据资产基本信息表;(三)数据资产来源和相关权利来源佐证材料;(四)与他人无权属争议的书面承诺;(五)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关材料。第十五条登记机构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登记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京市数据资产登记暂行办法 南京市 数据 关于 印发 资产 登记 暂行办法 通知 宁数规 2024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71989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