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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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l-10.pdf山东省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卫生健康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提高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卫生健康地方标准,是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省疾控局”)为实施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和本省卫生健康政策,保障人民群众
2、生命健康,在职责范围内对需要在全省统一规范的事项,按照标准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格式进行制定,并报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各类技术要求。本办法所称的卫生健康地方标准,不包含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三条本省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包括立项申请、组织越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备案等)、解释宣贯、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卫生健康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五条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是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提出部门(以下统称为卫生健康地方标准提出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对卫生健康地方标准进行统筹管理。卫生健康地方标准提出部门组建山东省卫
3、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并委托其负责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制定、立项初评、技术审查、复审及评估等工作。标委会下设分专业领域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标委会和各分委会依据山东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日常管理。卫生健康地方标准提出部门的法规处室履行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职能,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项目、人员、培训及实施评估等归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开展工作。其他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健康地方
4、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坚持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研究和实践基础上,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第七条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相关企业等积极参与标准制定。第二章项目征集和申请立项第八条标委会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下达的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的原则要求,向卫生健康地方标准提出部门相关处室征集本年度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的建议项目应当能够满足卫生健康工作需要,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且不存在与现有卫生健康标准体系重复或冲突的
5、地方。相关业务处室填写山东省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表(附件1),标委会秘书处进行汇总并据此拟定年度制修订项目,报标委会审定。第九条卫生健康地方标准提出部门依据年度制修订项目,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具有项目相关工作经验、专业优势和执行条件,能够在1年内完成项目任务;(三)能够为项目执行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设施等配套支持,以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四)本单位没有逾期未完成的省级以上标准制修项目。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承担地方标准项目的,各单位均应符合上述要求。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山
6、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附件2,加盖公章报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负责填报申请材料。标委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报送相关业务处室,由处室召集专家组织评审,择优选取承担单位。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标委会、各分委会专家委员中选取。评审结果作出后,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向标委会反馈书面评审意见(附件3),由标委会秘书处统一报标委会审定。相关业务处室在提出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制修项目建议时,也可同时拟定承担单位,报标委会审核确认后,该项目不再公开征集承担单位。第十一条承担单位确定后,应当及时登录“山东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卫生健康地方
7、标准草案草稿。标委会秘书处对提报材料进行汇总,并报标委会审订。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按程序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审。第十二条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审核情况,卫生健康地方标准提出部门确定并印发年度制修订计划,明确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时限等事项。对未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的立项申请,由标委会秘书处在线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年度制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确须在本年度启动计划外项目制修订工作的,可以向标委会提出增补立项建议。第十四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委(局)官网专栏、标准化信息平台等途径,动态提出卫生健康地方标准
8、立项建议,并说明建议项目的名称、制定依据、制定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内容。标委会秘书处按季度对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并反馈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后认为符合立项条件的,可以向标委会提出立项建议或者增补立项建议。第三章组织起草第十五条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包括编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越草工作在标委会指导下进行,由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组织开展。承担单位包含多个单位时,主要负责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起草人。第十六条第一起草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起草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在卫生健康地方标准涉及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鼓励标委会及各分委会委员担任起草专
9、家组成员。第十七条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制定周期内无法完成的,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期满前至少提前1个月向标委会报送书面延期申请。标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卫生健康地方标准提出部门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延期。延期申请仅限1次,延长时限不超过6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修订任务并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后仍未如期完成制修订任务的,卫生健康地方标准提出部门有权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终止该项目。第十八条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地方标准,形成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符合
10、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给出的编写规则;(三)重要数据充分可靠,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四)不得设定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不得设定涉及部门职责权限的条款;(五)语言规范、准确、简洁,无岐义条款。地方标准前言中应当载明提出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信息。第十九条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的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越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越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越草过程等;(二)制定目的和意义;(三)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四)与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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