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4〕2号).docx
《关于印发 《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4〕2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印发 《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4〕2号).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4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0日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规
2、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和统一公布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并承担相关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评估、清理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第五条市、县
3、级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通过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原则上不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制定或者转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七条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多个实施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起草。对实施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存在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实施部门应当协助起草单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第八条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做好计划统筹和立项审查,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或者未进行立项审查的,原则上
4、不得实施。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明确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以及经评估、清理需要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列入年度制定计划。对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而又需要制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立项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制定计划或者已立项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因经济社会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不能实施的,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由起草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取消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不再实施。第九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
5、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相关情况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文件在权力规范设定、防止利益冲突、程序规范设计、责权相统一等方面是否存在廉洁性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开展廉洁性评估接受纪委监委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程序参照江苏省行政立法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党委政法委的监督指导。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越草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
6、文件,对是否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异议或者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难以协调一致的,应当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第十三条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性别平等评估。开展性别平等评估接受妇联的监督指导。第十四条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时,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采取书面征询意见方式的,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出具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第十五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评估论证工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形成评估论证有关材料或报告。第十六条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
7、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举行听证会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章听证的规定开展。第十七条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贲合法性审核;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核;其他制定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明确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基层司法所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遇到重大或疑难复杂问题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提请县级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审核。第十八条起草单位送审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当经本单位集体审议。第十九
8、条起草单位送审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二)文件草案送审稿;(三)起草说明;(四)政策解读;(五)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以及制定依据条文对照表;(六)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座谈等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意见采纳和分歧协调情况相关材料;(七)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评估、专家论证等评估论证相关材料;()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九)起草单位集体审议材料;(十)政府办公机构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需要召开协调会的,相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参加。参加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无异议或者协调一致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 常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42号 关于 印发 常州市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管理办法 通知 常政规 2024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7193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