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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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馄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以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
2、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是指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委托,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就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心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
3、“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
4、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增加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群体,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群体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
5、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
6、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第七条贷款利率。五指山、临高、白沙、琼中、保亭等五个市县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1.PR+250BP,其他市县最高不超过1.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其中,1.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四章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属地原则,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向其创业项目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征信信息以及其创业项目的项目风险、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
7、核通过后,经办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放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尽职调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经办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后经办银行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放款,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市县简化审枇程序,推行电子化审批,推动实行全程线上办理。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三)
8、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的创业担保贷款。第五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原则上按各银行年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比例分存各经办银行。实行经办银行动态管理,鼓励引入竞争机制,增加经办银行。连续2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量未达到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经办银行,其存放的担保基金应进行调整。超过经办银行上年末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1/10的担保基金部分,可以调整分存至
9、其他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或新增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1年可调整一次。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或年度内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第十一条建立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经办我行开展下列工作:(一)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二)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担保基金规模。(三)研究议定合理代偿率等工作指标。(四)必要时可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二条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代偿率=代位清偿总额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达到5%,经办担保机构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8乐经当地财政、人力资源
10、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定后,经办银行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经经办担保机构与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经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该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额超过基金的15$时,应停止该经办担保机构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其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经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该经办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办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代偿率水平及计算方式以其与经办银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为准。第十三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适时补充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担保基金专户产生的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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