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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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县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维护城乡公交客运秩序,促进城乡公交事业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i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公交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场(站)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是指公交客运车辆在依法核定的乡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上依托公交场(站)、候车站(点),按照规定的城市(镇)与乡村、乡村与乡村之间的线路、站点、票价、时间运行的一种公交客运方式.第四条县交
2、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贡本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货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财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警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员、协同做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城乡公交客运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企业经营、有序发展、安全运行、方便群众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公交客运的发展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六条城乡公交客运具有公益性侦,应当配合政府承担社会福利性工作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社会福利性工作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统编制,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明确城乡公交客运发展故略和目标,科学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客运线网和场(站)。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公交场(站)规划,并组织领印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实施。第九条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应当明神线路布局及功能,优化线路资源结构,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
4、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新辟或调整城乡公交客运线路。可通过开通市县公交、循环公交和直通公交等多种方式优化城乡公交线网运行效率.第十条城乡公交客运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科学合理安排城乡公交设施用地、枢纽场(站)和候车站(点)布局、安全设施保障配置,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运行效率。第三堂场(站)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城乡公交客运场(站)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投入、用地保障、减免相关费用、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城乡公交客运场(站)的建设和经营。第十二条城乡公交客运场(站)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用地,符合g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
5、拨方式供地。第十三条城乡公交客运首末站点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本线路相适应的站务用房和停车场地:(一)具有完善的站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设备:(四)配招专职安检员、调度员。第十四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乡公交设施的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城乡公交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因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客运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的,应经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定补建或者补偿。第四章经营许可第十六条城乡公交线路经营权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6、第十七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质量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乡公交线路经营权许可: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以安全、服务质员、运营成木、公车公营等为主要内容提供材料实施许可。第十八条从事城乡公交经营的,应当具备卜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和运营资金:(三)仃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线路经营方案:(四)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三条规定的首未发车站点:(五)有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第四条规定的驾驶人员:(六)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力和管理人抗:(七)有健全的运营、安全
7、管理等制度。第十九条从事城乡公交服务的学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三)经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时有关公交法规、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基本知识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费任事故记录。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对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捐之日起5年内,不得向其核发从业资格证。从事城乡公交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人员经城乡公交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条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向县城乡
8、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向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与申请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核发城乡公交特许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营运线路、站点、首班和末班军时间、班次间隔、车辆数及车型、票制、票价:(二)线路经营权期限:(三)各项营运服务指标;(N)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贡:(五)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六)履约担保:(t)经营权的
9、终止和变更:(八)违约费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对取得城乡公交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运营车辆数对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不得出租、转让。第二十四条城乡公交企业需要延续线路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该线路经营期限届满9个月前向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中谙。符合相关要求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予以批准。符合卜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乡公交线路经营权重新授予或者进行调整:(一)线路经营权未获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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