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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7年1月12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3月26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0口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章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第六章法规解释和询问答复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
2、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工国地方各级人民代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相关活动。第八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
3、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0第二章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的编制实施,统筹安排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一切国家机
4、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提出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开展立项调研,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第十五条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
5、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负设初审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第十八条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
6、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立法计划确定的审议项目,由于起草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负责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O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预备项目,由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在本年度内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列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第十九条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
7、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式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I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适时提前
8、介入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对立法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一)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三)其他必须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市
9、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二十四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I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
10、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六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己列入会议议程、尚未交付表决,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第二十八条列
11、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时市: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二十九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或者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三十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
12、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三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
13、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规定的:(三)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
14、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三十四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和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
15、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六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彳i权撤回。法规案已列入会议议程,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
16、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法制委员会
17、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会议进一步审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第三十八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第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审告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
18、明。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成员和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第四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第
19、四十一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
20、、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二条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四十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个别意
21、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单独表决,并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或者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第四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该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国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第五章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于通过后及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
22、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汕尾人大网以及汕尾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第四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章法规解释和询问答复第四十
23、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规解解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第五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会议上作说明。第五十一条法规解释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
24、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二条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解群作出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更,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案的论证、评估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
25、等进行,接受委托的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提出论证报告或者评估报告。第五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第五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皆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的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市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rr关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第五十九条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第六十条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地方性法规实施后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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