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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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全面提升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价格监测全流程工作的质量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质量,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监测职能,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按要求开展临时性、应急性监测,采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及反映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的工作质量。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衡量和综合评价:(一)采集上报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价格监测定
2、点单位的管理和采报价质量水平。(三)价格监测分析报告的质量水平。(四)开展市场巡查,核实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了解市场供需变化的情况。第四条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省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督促市、县落实价格监测任务,统筹规划布局和组织动态管理全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承接和落实价格监测任务,按照有关要求选定和管理定点单位。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对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接收、验证、录入、处理、审核、校对、汇总、上报、存档等各环节明确岗位责任,实
3、行专人负责。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测,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确保价格监测质量。第七条价格监测数据采集实行派员实地采集与定点单位上报采集相结合的制度。派员实地采集价格的,必须由数据采集人员在价格监测数据采集点采集数据,并准确无误地制作采集记录。定点单位采报价格的,应当依据交易资料或价格台账及时上报,并做好备查记录。第八条采集价格要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品种、规格、等级、时间、市场实地采集。对需要多次采集并汇总后上报的,不得用一次采集价格数据替代。第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测数据审核,建立内部审查复核制度。对实地采集和定点单
4、位采报的数据,应当充分考虑数据的逻辑性、关联性和匹配性等,采用科学方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研判,对异常数据进行追溯、核实和修正。第十条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应当经责任人签名,科(处)、股室负责人审核,重要时期上报的数据和分析报告,应当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复核、签发。定期上报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分析报告应当注重用数据分析问题,观点清晰、结论明确。第十一条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承担的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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