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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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 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应纳尽纳、公 开公平、严格规范等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确认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
2、年人, 应当依法依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 劳动能力:(一)年龄超过60周岁;(二)年龄未满16周岁;(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 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第六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阖呆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 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麻E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除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 础养老金
3、、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 计入总收入外,其他所有收入均应计算在内,且不作扣减。第七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市州、直管市和神农 架林区(以下简称省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当地 人民政府同意。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应严于当地副氐生活 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第八条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无 生活来源:(-)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3倍 的;(二)拥有新品价格超过当地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或规模性种养殖等经 营性活动的;(四)除被住建部门认定为U D级的
4、危房外,拥有两套及 以上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住房和承租房)的;(五)承租集体或他人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的;(六)有稳定收入且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七)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A)省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法定义务人主要依据法律关系确定,同时兼顾公序 良俗。对关系人客观存在等情况,应依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判定 的义务人,在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中视同为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人。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该义务人无履行 义务能力:(一)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
5、于当地上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 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 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眼诩艮刑的人员, 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第十一条法定义务人有无履行义务能力应逐人判定,所有 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方可判定申请人具备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第十二条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第三章申请及
6、受理第十三条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本人通过湖北政务 服务网、“鄂汇办APP等方式提交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生活来源、财产状况 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 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 关手续。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的其救助供养政
7、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 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 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一次 性告知后仍不能提供所有规定材料的,不予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 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 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杳,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村(
8、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七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 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 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含 通过和不通过,下同)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 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 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1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 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二次公示 期满后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连同两次审核意 取调查酶、存在异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区分通 过和不通过、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等情况,分别按照不T 30% 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其中两次公示后仍有异议的必核),并在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二十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 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 在村(社区)公布。第二十一条 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10、门应当在作 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 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 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 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 区的,一般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第三方机构对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第二十四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统一使用老年人 能力评做范(GB/T42195-2022 )进行。第二十五条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
11、规范(GB/T42195- 2022 )评定的最终结果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对应关系如 下:评定结果为能力完好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评定结果 为能力轻度或中度受损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结果 为能力重度受损或完全丧失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第二十六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 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第六章终止救助供养第二十七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12、的,应当及时终止救 助供养:(-)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田颗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 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 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可继续享有 救助供养待遇。第二十八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 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1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 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 助供养型卖。第二十九条 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或供养服务机构。第三十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彳氐生活保 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 助范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前期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办
14、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关于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 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湖北省特 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14号),明确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 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特困人员具 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当年,民政部制定出台了特困 人员认定办法,并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完善。一直以来,我省 各地均统一运用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开展特困人员认定 工作。
15、2023年,国务院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 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 39号),要求各地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 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为此, 省民政厅计划对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几类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 程序进行规范,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下发各市县贯彻执行。二、起草过程省民政厅成立了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起草专班。专班人 员深入基层调研,了解了各地在特困人员认定工作中存在的疑惑 和问题,同时学习借鉴了其他部分省份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相关内容,在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基础上形成了初
16、稿, 征求并吸纳了市县民政部门意见建议后,形成了湖北省特困人 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1三、主要内容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设七章三十三 条。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开展认定工作应遵循的 原则和职责分工。第二章主要明确了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包括如何判定无劳 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 力。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标识的不 兼容性。第三章主要明确如何提交特困人员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哪些 材料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的原则。第四章主要明确经办机关审核确认程序,同时明确特殊情况 下如何确认特困人员的城乡属性。第五章主要明确经确认的特
17、困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的方法和程序。第六章主要明确特困人员应终止供养的情形及办理程序。第七章主要明确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下放、认定办法的解释 权和有效期等。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省最低 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 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 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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