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与责任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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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与责任分析 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往来混同?长期以来,公司老板、股东用自己个人银行账户收支公司的 资金往来,是常规做法。有的是为了避税,有的图方便,有 的认为反正是自己的钱有何不可。殊不知,这种常规做法, 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90%的企业老板特别中小企业家是都 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企业 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 任等法律风险。案件事实XX公司是一家劳务公司,从事承包劳务工程,法定代表人 为黄某,股东为黄某和张某,黄某拥有70%的股份,张某拥 有30%的股份。黄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 9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2
2、012年2月1日,黄某以XX公 司名义与高某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高某在该合同上 签名,黄某在该合同乙方处注明河南XX并以代表人身 份签名,但未加盖XX公司公章。合同履行期间,XX公司收取的承包劳务费用及日常开支均 是黄某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个人账户收支 的。黄某和高某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由黄某和XX公 司的另一股东张某支付的。张某作为股东支付高某租赁费的 情况为2013年2月5日通过转账支付高某租赁费IOOOoo 元2013年5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高某租赁费70000J Lo2013年9月28日,黄某向高明强出具租赁费结算单, 租恒达租赁站(高明强)钢管、扣件、顶丝总租
3、费叁拾玖万 捌仟零肆拾伍元(398045元结算单及证明出具后,XX 公司、黄某均未向高明强付款。2015年9月,高某诉请法 院判令XX公司、黄某、张某支付高明强的租金114997元 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租赁合同 的甲方为高明强,合同乙方系为黄真杰,乙方处虽并未加盖 XX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黄真杰系XX公司的时任法 定代表人,且该合同的租赁物用于XX公司承建的工程,故 应认定黄真杰签订该租赁合同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租赁合 同的乙方为XX公司。XX公司应当对拖欠高明强租金及物资 损失费合计155435.2元承担还款责任。XX公司承
4、建三门峡市湖滨区湖滨中央花园保障房工程过程 中,收取的承包劳务费用及日常开支均是黄某作为XX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收支的。支付租赁费, 也是由XX公司的股东黄某和张某支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 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的股东为黄某和张
5、某,二人作为XX公司的股东,通 过个人账户收取劳务费,支付租赁费,形成XX公司的财产 和个人财产的混同同时,黄某和张某作为XX公司的股东,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对XX公司拖欠高明强的租赁费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张某上诉辩称1 .张某作为XX公司的股东并未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更未严 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张洁仅在2013年2月5日、5月27 日受XX公司的委托代XX公司向高某支付过两笔租赁费。 张某的代支付行为是向高某支付租赁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仅没有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恰恰保护了债权人的 利益。2 .XX公司的设立均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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