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刑事司法工作面对的挑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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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犯罪刑事司法H作面对的挑战及对策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网络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网络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网民倍受网络犯罪的侵袭与困扰,刑事司法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是科技日新月异的产物和主要特征之一,近年来,网民的数量迅速增长,网络已经覆盖到人们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的功能主要在于资源共享、数据信息的快速传递以及处理等,网络使用者已经从简单的信息接收者逐渐发展成为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但网络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信息技术浪潮给全球带来发展和优越性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例如
2、,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信息窃取、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等,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随着网络工具如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交流媒体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再局限于高科技、高智商人群,普通网络使用者也可能成为网络犯罪主体,网络犯罪的危害面越来越广。其不仅侵害计算机、移动信息设备系统本身,还扰乱了整个网络空间的秩序稳定,对现实社会也产生了许多恶劣影响,为刑事侦查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而我国应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刑事司法工作均较为滞后,故如何对网络犯罪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网络犯罪,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以网络作为媒介、有别于传统
3、犯罪的新型犯罪。主要是通过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网络载体,以互联网系统为犯罪工具,所实施的非法破坏或者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系统的一系列危害社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作为一种利用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有许多区别于传统犯罪行为的特点:1、犯罪形式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网络空间是一个利用编程将数字信息化的空间,其呈现出的文字、图像、视频等都是电磁信号的某一种表现。网络犯罪的实施主要通过程序的侵入、数据的窃取等方式来进行,而信息的载体本身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坏,这体现了犯罪形式的虚拟性,正是因为这种虚拟的特征,决定了网络犯罪的隐蔽性。2、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近年来,互联网维护者一直致力于开发新的技术
4、来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犯罪分子针对新的网络维护技术就要使用更加专业化和智能化的作案手段。这就需要对网络运行、网络操作、程序编辑等有基本的知识储备,攻击高精尖行业和安全防护等级比较高的电脑系统,还需要掌握网络原理、系统漏洞、计算机构造等更为专业的高科技手段。在丰厚利益的引诱下,部分络信息技术专家也利用本该为国家、社会做贡献的高端技术铤而走险,侵害他人的权益。3、犯罪客体的多样化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侵犯客体的种类划分章节,而网络犯罪并未被单独划分,这就说明网络犯罪的客体并非是单一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机APP、电商平台等领域的发展使得网络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使得犯罪分子的攻击范
5、围不断延伸,犯罪客体更加多样化。网络犯罪给刑事司法带来的挑战网络犯罪具备的隐蔽性、专业性和多样性等特征,加大了刑事侦查和取证难度,而立法上的缺失也使审判机关缺少对相关案件的审判依据,降低了刑事司法效率。1、对刑事侦查管辖权的挑战传统的刑事管辖权主要采取四种原则,分别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属地原则作为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管辖权原则。我国刑事实践中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辅,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
6、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而对“领域”一词,刑法未作任何说明,网络空间本身不能作为认定管辖的对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在网络犯罪出现之前,传统意义上的领域和犯罪地存在明显的物理界限,刑事司法部门可以根据犯罪的地理位置轻松地做出管辖权的划分。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的虚拟性和无边际性导致上述管辖权原则的适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地区之间、国与国之间信息的传输极为快捷,有时还存在一个地区向多个地区、多个地区向一个地区传输信息的情况,使得犯罪地和结果发生地同时出现在多个区域。此外,网络空间在全球
7、范围内是一个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整体,所以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可以选择移动式作案,令侦查机关无法准确定位其犯罪所在地,增加了刑事侦查的难度。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看中了全球各国对刑事管辖权规定的差异性,可能会选择在对其行为不予追究的国家作案,以逃过刑事制裁。随着新型网络犯罪形式的出现,刑法对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的追究范围不断扩大,但是刑事侦查部门和网监部门之间对于案件管辖的分工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细化,导致了管辖权的混乱。直到2006年“虚拟警察”公开亮相,主要负责接收网络案件报警,对网民提出的网络犯罪案件问题进行答复,宣传互联网安全法律法规等。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相关机构在网络犯罪管辖权上存在
8、的冲突问题,利用互联网窃取国家秘密、军事情报,在网络上发布、传播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通过网络实施盗窃、诈骗行为等等案件虽然都涉及到互联网,但这类案件如果由网监部门负责侦查,远没有国安、刑侦、经侦等部门侦查更具有针对性,所以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2、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挑战网络是用数字语言编写出的各种程序的集合,犯罪现场是一个抽象的、数字化的虚拟空间,计算机和其他移动设备只是网络的载体。互联网覆盖全世界,在世界的任何一个有网络的地方都可以从事网络犯罪行为,即使利用信息追踪技术找到了网络犯罪实施的场所,也很难发现有价值的证据。而且,网络犯罪者大多具备高智商和反侦查能力,为了躲避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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