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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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级组织财务收支行为,维护村级组织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村民民主理财,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0x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农村社区财务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
2、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控制财务风险,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和村级组织运转,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贲任,负责指导、监督村级组织的财务活动,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对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对村级组织的资产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并加强人员培训;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培训会计人员;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公示工作。县委组织部、县民政
3、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加强村级组织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推进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第五条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依法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督需要,县直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村级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会计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第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
4、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一)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1.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2 .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3 .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4 .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5 .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二)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1 .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2 .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费、资产处
5、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3 .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4 .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5 .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三)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1.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2 .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
6、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3 .监督检杳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查财务情况;4 .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5 .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6 .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7 .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应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一)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等大额财务收支事项;(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四)对外投
7、资;(五)借、贷款,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六)大中型固定资产的构建和处置;(七)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八)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事项和转让、流转、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九)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十)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等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第九条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提议、会议商议、审议、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决
8、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一)村民委员会”四议两公开”程序为:1 .党组织委员会提议;2 .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3 .党员大会审议;4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5 .决议公开;6 .实施结果公开。(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程序为:7 党组织委员会提议;2 .党支部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3 .党员大会审议;4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5 .决议公开;6 .实施结果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议重大财务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涉及全体村民共同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
9、济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近亲属回避原则,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直接审批本人及近亲属经办的支出、借款等事项,由本组织其他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由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工作应当坚持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应当配备会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主管人
10、员、会计、出纳等),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第十二条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务会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三)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证券、出纳印鉴管理,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簿等工
11、作。第十三条村级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向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报账,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参与村级组织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第十四条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应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村民担任。会计人员、报账员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理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集体经济组
12、织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会计人员、报账员。第十五条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应当分工负责,不相容岗位应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村级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管理、监督等工作。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应加强会计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和继续教
13、育,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会计代理机构监管责任。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十七条村级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应重点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应按照各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村级组织应当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预计本年度财务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村民委员会收入预算内容主要包括: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党组织活动经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以及治安维
14、稳、征地拆迁、卫生防疫等各项财政补助专项经费,集体经济补充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资金,救济帮扶、社会捐赠、利息等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必需的支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村务相关工作误工补贴,各项财政补助专项经费保障的工作开支,救济帮扶、社会捐赠支出等其他支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预算内容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性收入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资源发包收入及村(组)办企上交收入,征占集体土地补偿、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收入,集体资产处置、利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支出预
15、算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支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用于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等其他支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符合中央和自治区明确的经费支出范围和使用规定。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党组织活动经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党内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和当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详细说明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当年财务收支预算的具体内容。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当按照“四议两公
16、开”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后,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后,应分别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且明确了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可据实审批入账支出,无需再开展“四议两公开程序;支出内容、金额轻微调整的,应分别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村党组织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进行财务公开;支出内容、金额重大调整的,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
17、出,并报乡被人民政府备案。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但未明确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其支出应当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执行。因不可抗力无法召开会议审议的支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召开会议审议并公开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中心要对村级组织财务预算编制或调整提供协助,负责指导预算执行,并编制决算报表。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按照县农业农村、财政、组织、民政部门对村级组织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公费、会议费、误工补贴等支出限额标准和支出范围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补充村级组织和村务
18、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等非经营管理支出的限额标准或支出比例要求,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财务预算编制、调整的程序、限额等,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村级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组织、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第二十四条村级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会计账簿统一核算。第二十五条村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财务支出报账要取得发票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购买实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字。村民委员会财务支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
19、一肩挑”的村须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由村党组织书记、理事长、监事长联审联签,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村须同时由1名理事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村级组织年度收支预算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报账支出金额超预算、支出内容与预算不符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支出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扣留,并报告乡旗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发生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支出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已履行审批程序文书、村民民主议事决议书、施工合同、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
20、的支出凭证等资料,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附上开展招标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规定支出。第二十七条财政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禁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第二十八条旗人民政府应按照XX县村级组织非生产性和大额资金支出监督办法规定,以及大额资金标准、监督流程和审核时限等要求,对村级组织大额支出进行监督管理。村级组织的大额支出应报领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用途是否合法
21、合规、是否经过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议定支出预算等进行监督审核。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为上、发展优先、同股同权、底线红线原则,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等重点事项。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
22、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使用方向等重要事项。在收益较多年份应合理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欠”。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利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集体经营项目所得的收益,对收益分配用途有规
23、定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五章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第三十四条村级组织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及按规定抵押等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
24、所有性质。第三十五条下列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鱼塘、滩涂等;(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资金等其他财产,包括本组织接受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登记资产资源台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政府拨款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产是否登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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