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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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滋江区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全区范围内对热爱调解事业、成绩优异、社会反响良好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进评选和表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对评为国家模范人民调解组织和模范人民调解员、省优秀人民调解组
2、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市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扎根基层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渠道功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推动平安渍江、法治演江建设。评选能够深入把握方针政策,熟悉法律法规,精通相关业务,掌握调解技巧,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调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为维护一方的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广泛宣传评选“先进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活动的重要意义,发动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积极参与,主动接
3、受社会监督,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性。(三)坚持评先争优的原则。要坚持标准,好中选优,使评选活动真正成为鼓舞士气、创先争优、激励先进、推动工作的过程。第四条本办法评选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为已上报区司法局备案的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范围为经各人民调解组织推选、聘任产生的,已上报区司法局备案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不含公职人员)。第五条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评选,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区级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名额按照备案人民调解组织总数的10%确定,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员名额按照备案人民调
4、解员总数的3%确定。第六条区级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的评选设金牌人民调解组织、银牌人民调解组织和铜牌人民调解组织,其中金牌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占奖励名额的10%,银牌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占奖励名额的40%,铜牌人民调解组织数量占奖励名额的50%o对评为区级先进人民调解组织的奖励标准为:金牌人民调解组织2000元、银牌人民调解组织100O元、铜牌人民调解组织500元。对评为国家级模范调解组织、省级优秀调解组织、市级先进调解组织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O元。第七条区级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评选不分等级,奖励标准为500元。被评为国家级模范调解员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被评为省级优秀调解员的,奖励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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