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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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建筑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本办法所称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酒店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鼓励建筑装饰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通用化的装配化装修模式,促进集成卫浴、集成厨房、集成化墙板、标准化外窗等绿色建材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鼓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创建优质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交付使用前的住宅和
3、施工许可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
4、,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协调申请,由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组织协调解决。达成调解协议的,经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确认后,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装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
5、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图审查,并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装饰装修合同,代表装修人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八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应当选型合理,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等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
6、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九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三)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四)开工、竣工日期;(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七)履行施工安全责任义务(八)保修范围、期限;(九)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建筑装饰装修合同推荐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7、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一)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二)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且经安全性鉴定不合格的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三)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四)已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已被征收的。第十一条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二)擅自在外墙开设门窗、破坏外立面;(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位置;(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
8、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六)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七)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八)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九)违法搭盖建筑物、构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间。第十二条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使用功能,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的装饰装修工程,在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意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布建筑物规划使用功能兼容性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变动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以及涉及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燃
9、油设施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供气、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空调安装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当加强成品保护,在装修现场配置灭火器,并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使用安全管理,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筑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堆放至指定堆放位置。第十六条装饰装修工程投入
10、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住宅在中午12点到下午14点30分,夜间19点到次日早上8点、周末、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饰装修活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装饰
11、装修单位信用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便利措施。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装饰装修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装饰装修活动纳入网格化巡查内容,在镇街一级建立网格员巡查和职能部门快速处置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发现装饰装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快速查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装饰装修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自然资源、市场监督、不动产登记、税务、公安等部门和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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