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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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漂河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力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瀑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构)筑物一并
2、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无地上建(构)筑物或独立于地上建(构)筑物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第五条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消防图纸审查、验收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以及涉及人民防空防护
3、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城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保护和管理要求的监督管理。发改、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全市地下空间规划,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
4、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和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下空间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与原则、地下空间管制、功能分区与平面布局、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空间竖向规划、地下交通设施规划、人防工程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中,属于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予以说明。第八条涉及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的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做好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加强与相邻人防工程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互连互通;应当对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综合利用提出各项指标控制和引导要求
5、,包括使用功能、地下空间最大投影面积、开发层数、开发深度、开发范围、地下空间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地下空间退相邻地界要求、出入口方位、互连互通要求、人防建设要求、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鼓励重点地区开展地上地下一体化城市设计,并将主要控制要求纳入详细规划。第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地下空间最大投影面积、开发层数、开发深度等内容。第十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依法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用地规划许可和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一并办理,单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单独办理。地下空间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用地的位置、
6、面积、标高、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内容并附图。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包括地下总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层数等内容并附图。本暂行办法出台前已经取得相关证件的,原证件仍然有效,未办理相关证件的项目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土地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审批内容的不予通过。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二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涉及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分层的方式进行供应,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7、:(一)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二)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三)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或因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的及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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