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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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3.040.20中华人民共和家标准GB18100XXXX代替GB18100.1-2010xGB18100.2-2010xGB18100.3-2010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ProvisionsfortheinstaIIationofIightingandIight-signaIlingdevicesformotorcyclesandmopeds(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次O前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
2、一般要求25特殊规定45 .1远光灯45.2 近光灯65.3 前雾灯85.4 昼间行驶灯95.5 前位灯105.6 后位灯115.7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115. 8制动灯125.9紧急制动信号135.10转向信号灯135.11危险警告信号155.12后雾灯155.13倒车灯165.14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175.15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185.16踏步灯185.17自适应远光灯(ADB)195.18追尾警告信号206检验规则217同一型式判定228实施日期22附录A”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6”23附录B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24附录C近光灯的自动切换环境要求25附录D摩托车及轻便摩
3、托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26附录E路试27附录F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和ADB最大照度区域中心倾斜度计算方法29附录G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301Z-1刖三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18100.1-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GB18100.2-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18100.3-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与GB18100.l-2010GB18100.2-2010,GB18100.3-201
4、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左右灯应具有一致配光特性相关要求;b)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左右灯透光面对称的要求;c)参照GB4785更改了灯具组合、复合或混合的一般要求。增加了单灯的一般要求。增加了Y灯系统和D灯的相关规定;d)增加了灯具间距测量的一般要求。增加了“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H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度。”的要求;e)增加了灯具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的一般要求;f)增加了灯具几何可见度的试验方法;g)增加了1.3、1.4、1.5类摩托车远光灯的安装高度要求;h)增加了HlAS相关要求;1) 远光最大发光强度由
5、225000cd更改至430000cd;j)增加了三轮摩托车强制安装远光灯接通指示器要求;k)增加了近光灯附加光源弯道照明的要求和测试方法;I)增加了近光灯的垂直倾斜度要求及测量方法;m)增加了昼间行驶灯相关要求;n)增加了紧急制动信号相关要求;O)增加了允许1.2、1.3、1.4、1.5类的车辆选装高位制动灯的规定;P)对于三轮摩托车安装两只制动灯,增加了放宽向内几何可见度的规定;q)三轮摩托车制动灯的指示器,由禁止安装更改为选装;r)增加了三轮摩托车转向信号灯工作指示器强制安装的规定;s)对二轮摩托车增加了后雾灯的横向要求;t)对边三轮摩托车,增加了后雾灯只能安装在主车上的规定;u)对于三
6、轮摩托车删除了转向灯应安装在前照灯外侧的规定;V)当车辆被未经授权使用时,增加了允许自动开启转向灯的规定;w)增加了汽车前照灯和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具不适用于摩托车的规定;X)增加了前轮距不大于46Omm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对轮摩托车)灯具安装规定,允许参照1.3类车辆要求;y)删除了三轮摩托车安装2只主近光时的横向要求;z)增加了前轮距大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倒三轮摩托车)时后回复反射器的安装要求;aa)增加了摩托车安装侧转向灯的要求;bb)增加了远光灯自动控制和自适应远光(ADB)的相关技术内容;cc)远光灯和近光灯间距的200mm,更改定义为空间距离;dd)删除了近光和远光不允许和
7、任何灯具复合的规定;ee)增加了追尾警告信号功能相关内容。本文件技术内容参考了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53关于就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1.3类车辆(摩托车)的统一规定02系及其第1增补件;ECER74关于就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1.类车辆的统一规定01系及其第1至第10增补件。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0年首次发布为GB18100-2000;2010年第一次修订时,修订为系列标准:GB18100.1-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GB18100.2-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
8、装规定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18100.3-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授权,不得盗用、抄袭、照搬标准内容用于论文或其他标准,以及其他商业用途。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特殊规定和检验规则等。本文件适用于两轮轻便摩托车(1.l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1.2类)、两轮摩托车(1.3类)、边三轮摩托车(1.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1.5类)车辆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
9、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536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GB2007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UNRegulation37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Uniformprovisionsconcerningtheapprovaloffilamentlampsforuseinapprovedlampunitsofpower-drivenvehiclesandoftheirtr
10、ailers)3术语和定义GB478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外缘端面extremeouteredge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外缘接触的平面。下列凸出物除外:后视镜;转向信号灯;前位灯,后位灯和回复反射器。3.2水平倾斜度HOriZOntalinclination空载车辆的前照灯光束与车辆倾斜时(见附录A)的前照灯光束之间的夹角。3.3水平倾斜度调节系统(HIAS系统)HorizontaIincIinationadjustmentsystem(HIAS)使车辆前照灯水平倾斜度保持于零值的装置。3.4倾斜角Bankangle车辆倾斜时其纵向对称平面和竖直
11、面的夹角。(见附录A)。3.5水平倾斜度信号(HIAS信号)HIASsignalHIAS系统输入的任何控制信号或附加的控制信号,或者HIAS系统输出至车辆的控制信号。3.6水平倾斜度信号发生器(HIAS信号发生器)HIASsignaIgenerator用于HIAS系统测试,可重复发出一个或多个水平倾斜度信号的装置。3.7水平倾斜度测试角(HIAS测试角)HIAStestangle前照灯明暗截至线(对于非对称前照灯,应用水平部分确认)与H-H线的夹角6(见图A.1)。3.8踏步灯ExteriorcourtesyIamp为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上下车或装卸货物时,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3.9自适应远光(A
12、DB)AdaptiveDriving-Beam一种智能远光功能,可根据来车或前方车辆调整光束,来提高较远范围内驾驶员的可见度,而不对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不舒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4一般要求4.1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文件中对于各装置以及整车的要求。不能由于不当操作引起对装置不正确的调整。4.2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便于其照准的正确调节。4.3 所有安装在车辆上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除侧回复反射器外,所有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侧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每个方向上允差
13、为3%4.4 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应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对称平面应竖直,且转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按车辆制造厂规定。4.5 单只或多只灯具在车辆上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4.5.1对于单只安装的灯具(包括1.4类车辆主车上安装的单只灯具),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下列情况除外: 远光灯允许按5.1.3.1.1或5.1.3.1.2安装。 近光灯允许按5.2.3.1.1或5.23.1.2安装。 前雾灯允许按5.33.1.1安装。昼间行驶灯允许按5.4.3.1.1或5.4.3.1.2安装。 前位灯允许按5.5.3.1.1或5.5.3.1.2安装。4.
14、5.2对于1.I,1.2,1.3,1.5以及1.4主车上,安装2只功能相同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灯具外形和透光面应对称。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且具有一致的配光特性。 同时点亮和熄灭(转向信号灯除外)。4.53对于1.4类车辆边车上安装的灯具,和前轮距大于460mm的1.5类车辆安装3只或4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的情况,按第5章相应灯具的规定。4.6组合、混合、复合的灯具以及单灯应满足以下要求:4.6.1灯具在符合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彼此可以组合、复合或混合。且应满足以下要求:a
15、)在组合、复合或混合的其它灯具均关闭的情况下,灯具应满足其配光和色度要求。对于前位灯或后位灯与一个或多个功能混合,并同时工作的情况:应保证该功能和前位灯/后位灯同时打开时,满足该功能的色度要求。b)制动灯不应与转向灯混合。c)若制动灯与转向灯组合,其视表面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所形成的不同颜色的相邻区域边界,应保证任何水平和垂直方向直线穿越上述边界不能超过两次。且基准轴线方向上,基于透光面的视表面不得有任何重叠。4. 6.2对于单灯应满足以下要求:a)对于同一灯体,视表面由基准轴线方向上几个分开的部分共同组成的情况,应满足:各部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小于该功能边界在基准轴线
16、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四边形面积的60%;或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个相邻/相切的部分间距不超过75mm(间距测量方向垂直于基准轴线)。本要求不适用回复反射器功能。b)两只独立回复反射器或两只“D”型灯,应满足下列要求:其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四边形面积的60%;或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相邻间距不超过75mm(间距测量方向垂直于基准轴线)。c)对于互存灯系统,应符合4.6.2a)的要求。同一灯体或外配光镜包含两只及两只以上灯具(或视表面),整体不作为互存灯系统(但可以作为互存灯系统中的互存灯)。带(条)状灯具中一部分可以作为互存灯系统的一部分。互存灯
17、系统中所有光源应同时打开和关闭。4.7灯具的离地高度和间距应按以下要求测量(若距离或间距明显满足本文件要求,则不需要确定任何表面的精确边缘):a)最大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点开始测量,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低点开始测量。b)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光学系统的(例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c)对于灯具的横向间距或位置由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灯具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由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确定。d)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H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度。4.8灯具工作期间,
18、只有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以及紧急制动信号允许闪烁。转向灯闪烁时,应满足相应配光标准要求。4.8.11.3、1.4和1.5类车辆的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允许使用顺序点亮的闪烁方式,后转向信号灯在按5.9执行紧急制动信号时,不应使用顺序点亮方式。4.9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如有异议,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检验(见附录B):1.1.1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m区域1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灯具的视表面,见图B.1。1.1.2 后视白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区域2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灯具的视表面(倒车灯除外),见图B.2。
19、1.1.3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观察的区域1和区域2范围如下:a)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InI和2.2m的水平面限定。b)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外15角,且应包含界定车宽的竖直面和界定车长的竖直面的交线。4.10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下列情况除外: 对于按5.4.6.1要求开启昼间行驶灯和后位灯。 按5.5.6和/或5.6.6要求,位置灯与转向灯混合的情况: 按5.16.8.2要求开启踏步灯。4.11 电路连接应保证只有当上述4.10中的诸灯开启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下列情
20、况除外:当远光灯和近光灯作为警告信号功能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按5.16.8.2要求开启踏步灯。4.11.1若车辆安装昼间行驶灯,发动机(推进系统)启动时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开启。若前照灯开启,昼间行驶灯不应打开。1.1.1.1 1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最大发光强度大于700cd,近光灯应具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开启或关闭的功能,且满足本文件附录C的要求。1.1.1.2 2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的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700cd,近光灯允许具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开启或关闭的功能,若具备,应满足4.11.1.I要求。1.1.1.3 于1.3、1.4、1.5类车辆,若
21、没有安装昼间行驶灯,在发动机(推进系统)工作时,允许车辆自动开启前照灯。4.12 指示器应满足以下要求:4.12.1 所有指示器应处于本车驾驶员(正常驾驶位置)容易观察到的位置。4.12.2 本文件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允许用“工作”指示器替代。4.13 车辆应配备符合附录D中表D.1要求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表中未提及的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不允许安装。本文件4.14 自适应远光(ADB)功能等同于远光灯功能。对于安装自适应远光的车辆,不应再安装远光灯。4.15 按汽车前雾灯及光信号装置(不包括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和信号灯投射功能)通过型式试验的灯具,若符合表D.1和第5章中的功能要求,允许安装在摩托车和
22、轻便摩托车上。4.16后位灯、后转向灯和后回复反射器在可移动部件上的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4.16.1 灯具在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均符合各自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要求。4.16.2 对于由两只独立的回复反射器组成的单灯或两只“D”型灯,只需要其中一只满足在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灯具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即可。4.16.3 当移动部件移至固定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其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4.16.4 对于互存灯系统,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个:(八)当整个互存灯系统均安装于移动部件时:应满足4.16.1的规
23、定。也允许当移动部件移至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b)当互存灯系统中仅部分灯具安装在移动部件上时:制造商应保证,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系统中均有互存灯具,符合该功能的安装位置、向外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要求。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互存灯具仍能满足相应配光限值要求的,则认为满足向内的几何可见度要求。4.17 几何可见度按下述方法测量:4.17.1 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灯具在以往的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4.17.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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