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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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
2、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44号)、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三府办发(2013)222号)、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三府办发(2014)6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廉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
3、员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困难等家庭,实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三都水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县政府统筹实施管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督促、指导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县城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教育部门进行分配运营管理;计生、卫生、各镇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分配运营管理;全县按照本办法进行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核准、建档及归档工作,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八条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工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机关事务、教育、卫健、退役军人、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第九条城市家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核定(一)家庭低收入认定: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进行认定;(二)住房困难标准认定:按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进行认定,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三)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收入核定主要包含家庭经济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主要包括:1 .工薪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励性绩效);2 .经营性收入;3 .其他收入;4 .财
6、产性收入,主要包括:(1)投资收入;(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不动产继承和受赠收入;5 .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1)转移性收入;(2)出售财物收入;(3)借贷收入;(4)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四)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的退伍费;(2)各级政府颁发的对有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等;(3)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4)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正常死亡或病死亡人员除外);(5)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7、费;(6)各级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助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7)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8)政府和社会机构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9)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金;(10)国家和省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五)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核定标准参照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执行;(六)住房面积认定按中低收入人均保障面积规定执行;(七)家庭最低收入标准若有变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另行公布。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中央和省州下达的补助资金;(二)按国家和省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应提取的资金;(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住
8、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五)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储和回购,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第三章房源筹集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
9、购或租赁的住房;(三)在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中配建的住房;(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落实,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县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建相应的经营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州规定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
10、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确保按时供地。第十六条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专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对象。鼓励单位和个人出售、出租、捐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闲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
11、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乡镇计生卫生公共租赁住房、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九条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应由财政与有造价资质部门共同评估核算,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四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
12、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等住房困难家庭。1、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年满60周岁,且有法定赡养人的不能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在校生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到三都县就业的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作为单身人士申请;2、终审符合条件并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城镇低保家庭、易地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家庭、享受优待抚恤补助
13、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参战人员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三属家庭及其他优抚对象、三都县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人员、残疾人家庭、受灾失去住房家庭、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劳模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居住D级危房家庭、残疾人、鳏寡孤独等低收入家庭。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备条件:(一)本县城镇常住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城居住;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私有住房转让或转租行为;3、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4、所在乡镇或县城生产生活、新就业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创业发展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
14、0平方米;5、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5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全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做相应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新就业无房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因离婚失去住房人员、受灾失去住房人员5年内不受此收入限制;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经营消费的固定资产(如车辆、商铺等)核定单项不高于30万元;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证书,证书注册资金不得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有2本及以上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合并计算注册资金;8、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困难家庭:(1)家庭成员长期稳定入住;(2)净新增人口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
15、乡镇或县城不能同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二)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住房困难家庭:1、外来创业发展、外来务工家庭或个人:须所在创业发展、务工的集镇或县城稳定就业、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2、申请人需取得本县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含)或持本县税务部门6月以上(含6月)完税证明;3、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4、在本县无私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私有住房转让行为;5、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5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全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16、情况做相应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新就业人员、新就业职工、因离婚失去住房人员、受灾失去住房人员5年内不受此收入限制;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经营消费的固定资产(如车辆、商铺等)核定单项不高于30万元;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证书,证书注册资金不得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有2本及以上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合并计算注册资金;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生产生活、外来务工、工作就业、外来创业发展等所在集镇或县城未同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三)哪些人员不受收入和户籍限制:1、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2、我县向外引
17、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收入限制。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4、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困难家庭提供镇(街道)出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确认、稳定入住、将新增人口不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的证明;5、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无房职工需提供入职文件及聘用合同复印件(需盖章和经办人签字),企业人员需提供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职工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需盖章和经办人签字);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8、;7、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8、终审符合条件并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或证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退役军人、服务绿卡等证明)。(二)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需取得本县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含)或持本县税务部门6月以上(含6月)完税证明;4、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无房职工需提供入职文件及聘用合同复印件(需盖章和经办人签字),企业人员需提供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职工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需盖章和经办人签字);
19、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6、外来创业发展、外来务工家庭或个人需提供现租住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所租赁房屋产权属证明(村居委会或社区出具);7、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8、终审符合条件并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或证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退役军人、服务绿卡等证明)。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住房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一)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二)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三)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3年)的原住房面积;(四)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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