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法医学发展简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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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次章法医学发展简史第一节中国法医学发展简史一、古代法医学(一)法医学的起源中国最早记载了与法医检验有关内容的是先秦时期的礼记与吕氏春秋。在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和吕氏春秋孟秋纪中都记载:“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该记载说明当时已有理官进行损伤检验。包括春秋时期(公元前770一公元前476年)和战国时期(公元前475一公元前221年)在内的整个先秦时期,是我国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交替时期。随着奴隶制度的衰落、封建制度的建立,诞生了早期的成文刑法。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学界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
2、的墓葬,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或称云梦秦简。其内容不仅有秦律,还有与法医学关系亲密的说明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即法律答问和封诊式。法律答问计简210支,多采纳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做出明确的说明。秦律明确规定,不同程度的损伤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由此可见,秦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运用了法医学的学问。秦简中与法医学关系最亲密的封诊式是一部有关查封和勘验程式的书籍,其“封”指查封;“诊”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是格式或程式。封诊式内容包括: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该书中心内容是勘验,约占全书的55%。所介绍的勘验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活体检验、首
3、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法兽医学检验(验牛齿)等。书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形式介绍的,具有典型的案例性质,同时这些内容也是以文书格式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仅用来教刑侦人员怎样写这类文书,而且教予怎样记录案情,如何着手检验,检验的步骤,应当留意的问题等。吕氏春秋孟秋纪的记载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觉,验证了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医学的萌芽时期的推论,同时也说明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萌芽阶段,法医学是作为刑事侦查内容的一部分出现。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具有丰富的法医学内容的刑侦书籍。(二)检验制度1.先秦时期的检验制度秦简没有明确记载秦时有关检验组织的规定,但从封诊式介绍的内容可以看出,秦时已有肯定的检验组织
4、制度。如要求每个案件“爰书”的开头,都有一段作为检验前提的报案,是由基层人员如里典、求盗到县报告的,也有被害人控告的。然后由县令吩咐令吏率领隶臣等前去勘验。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的人员参与共同观看。检验后由令吏写出检验报告书。报案加上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处理该案的依据。检验人员也有明确的分工:令吏:负责进行活体、尸体检验和现场勘验;医生:参与与疾病有关的活体检查;隶妾:活体检查妇女下部;隶臣:检验时帮助搬运尸体,脱衣服,帮助测量尺度等。秦时的检验报告书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报案因由:简述何人因何缘由前来报案。检验记录:具体记录检验的经过、检验所见,并说明检验人的姓名、身份。结论:依据检验结果作
5、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2.汉唐时期的检验制度明文规定的检验制度最早见于我国现存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一唐律。“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试验者,以故人人罪论。”的含义是指检验人员被指派检验诈病、诈死和诈伤时,假如检验不实,要受诈病等应得刑罚的减一等惩处;假如是真病、真死和真伤,而检验不实者,则按故人人罪惩处。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唐律规定的被检验对象有病人、死人和受伤者,相当于现在的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这一规定说明唐代的医学检验已成为被确定的检验制度,且始终沿用到清代,成为历代检验制度的基础。3.两宋时期的检验制度两宋时期是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发展完善的时期。最早的与
6、检验有关的诏敕对参与检验的官吏、初检、复检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宋法明确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案在察“、“禁囚”等均应差官进行检验,为初检。对于其中的杀伤死、非理死者和禁囚尚应复检,初检与复检的结果一样方准定案。对于某些死亡,如“自缢、自割、投水、病死等”,其缘由和经过清晰,初检后可不复检。同时又规定:因病死而应验尸者,若其至亲所恳求免检的,可以免检。其后的历届朝廷对检验人、检验官的职责,检验的实施、验尸的文件等都接连做了补充规定,使宋代的检验制度日趋完善。(1)检验人员验尸官:即负责尸体检验的政府官员。在汉代以后,从一些文化典籍中可以看到有县令和其他行政官员参与尸体检验和
7、活体检查的记载,但最早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是宋代(公元9601279年)。宋法明确规定,杀伤人命案件的检验,在县由“县尉”,在州由“司理参军”负责,如缺正任官,由其副手负责。至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又规定:“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县差尉,以次差丞,簿监当,若皆缺,则须县令自行。”在宋代,“司理参军”是一州的司法长官,也是法令规定的州验尸官;县尉是县负责训练武士、维持社会治安的官吏,相当于警察局长,是县验尸官。如县尉不在,规定由县的各级行政官员县丞(副县令)、主簿(主管文秘的官员)施行,这些官吏也不在,则须由县令亲自前往验尸。件作:宋代的件作作为验尸官验尸体时的协助人员参与检验,主要任务是
8、处理尸体,并在验尸官指令下向在场群众报告损害状况。(2)验尸官的职责:依据宋代的法令规定,验尸官的职责主要有:法律规定应当验尸的案件必需验尸;受差验尸的官员不得借故推诿;接到验尸公文后,必需在两个时辰以内动身,带领件作等人躬亲检验;照实进行检验,照实确定要害致死缘由;检验结果须于验尸当日向上级申报;初检官与复检官不得相见,不得泄露所验事状;不得受财枉法等。对于上述职责如有违反,就要受到刑事处分。(3)验尸的文件:验尸文件中,现知最早的是验状。验状是宋代验尸官报告检验结果的正式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将尸体分为四面,由头到脚记载各个部位有何损伤及其性质,最终确定致命伤和死因。填写验状时,应写明尸体所在
9、场所、如何停放、与四周环境的关系、穿着的衣服及尸体有何个人特征等。因此,验状既是审判杀人案件的依据,又有帮助死者家属分辨无名尸体的作用。为了避开检验中的舞弊行为,协助验状的尸检文件还有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验尸格目的内容包括:接受验尸公文的时间、承办官员动身的时间、验尸官的住宿处与现场的距离、到达现场的时间、参与验尸的人员,同时验尸官立定字号,保证未拖延验尸时间及无舞弊等行为。因此,验尸格目相当于验尸官赴验状况及执行检验制度的保证书。而检验正背人形图是验尸官依损伤形态,用朱红色在图上书画,同时要求件作向群众报告检验的伤痕所见,令罪人共同观看所画的图本,众无异词,然后署押。4.元明清时期的检
10、验制度这一时期的检验制度多沿袭前代的规定,但有几个重要的检验制度变更:元代:将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的制度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件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颁发了新的检尸文件检尸法式。检尸法式将宋代的验状、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其主要内容是尸体的各部名称和仰合两面尸图(见图21)。仰面(尸体前面)自顶心至10趾甲共分50个部位,合面(尸体背面)自脑后至10趾甲缝共分26个部位。验尸时由验尸官亲自监视,由件作当众自上而下细致检查,如检出损伤,即于检验法式的尸图上,比对被伤之处,注明长宽深浅,确定致命伤和死因。检验法式是现存最古的验尸正式文件,其法律
11、效用相当于今日的鉴定书,这个文件始终沿用至清代初年(17世纪)。明代:建立了从活体检查到尸体检查的程序。内容主要是两个格式:人命告辜式和人命告检式。前者是受伤后填写的告辜状,自诉损伤性质与程度,恳求保辜;检验官依据检验伤痕,限以保辜日期,责令凶犯寻医调治。后者是保辜无效,受伤人死亡,恳求检验官依照告辜状所供伤痕,依法检验。清代:与历代刑律不同的是,清律明确规定了致命部位与致命伤,以致命部位有致命之伤为“要害致命”,可据之得出检验结论的检验制度。大清律例还对件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奖惩,及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惩罚的规定。清代还颁布了与检尸法式相当的检尸文件尸格和尸图,并创建了
12、验骨图格。(三)重要的法医学著作1 .洗冤集录与宋慈洗冤集录出版于1247年,是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见图22)。作者宋慈,字惠父(公元11861249年),中国古代宏大的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学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见图2-3)。生于福建省建阳县。1245年着手编撰洗冤集录资料,1247年任湖南提点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就在这一时期完成了洗冤集录一书。洗冤集录是一部广泛总结法医学尸体外表检查阅历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作了大量的科学视察和归纳。该书不仅使我们了解了宋代如何进行尸体检验,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的一些法医学重要发觉至今仍有意义
13、。它提出了血脉坠下(尸斑)的发朝气制与分布;科学的描述了腐败的各种表现与影响腐败发展的条件;具体记载了勒死的特征及其与自缢的鉴别;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缢沟形成的条件;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死的尸体所见特点;首次提出窒息性玫瑰齿;分析了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他杀鉴别、致命伤的确定;发觉了防卫性损伤;提出了有关未埋尸、离断尸,以及悬缢、水溺、火烧、临高扑死(坠落)等各种死亡状况下的尸体检查方法。洗冤集录在祖国法医学史上,堪称为划时代的著作,它不仅继承了宋代以前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成就,而且成为后世历代法医检验书籍的祖木,在中国法医学史上乃至世界法医学史上具有不行磨
14、灭的贡献。洗冤集录1981年由夏威夷高校中国史教授B.E.mcnighl译为英文出版,全名是清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1990年由日本东京高校石山昱夫等译为日文,全名是洗冤集录洗冤录详义。2 .平冤录、无冤录与洗冤录平冤录、无冤录与洗冤录为闻名的宋元检验三录。平冤录刊行于13世纪后半,久已失传。元代的重要法医学著作是无冤录,1308年王与(12601346年,浙江温州人,我国古代又一闻名法医学家)编著,该书是惟一记载有已失传书目平冤录内容的书籍。它介绍了元代的重要法医学文献结案式,指出了洗冤集录的一些错误,如将食管说成在气管之前,对棺内分娩的地水火风说提出质疑,首次报告二例死后分娩案例,并
15、且最先考证了“滴骨验亲法”的历史,同时阐述了法医检验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地位。此书流传到国外,成为朝鲜和日本早期法医检验重要专科书,对朝鲜、日本等邻国法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促进亚洲古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洗冤录是清代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或校正本洗冤录的别名,是清朝政府为了统一尸体检验及其结论标准而由国家制定法律的机构律例馆编写的。编写时以洗冤集录为主,参考无冤录和明末、清初的一些著作,刊于1694年,该书在很多方面继承了宋慈以后的法医学成就,其法文译本,刊于公元1779年的巴黎中国历史艺术学科杂志,是我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在欧洲最早的译本。(四)主要的法医学成就1 .发觉确定死亡
16、的方法汉唐时期素问记载“脉短、气绝,死。发觉以呼吸循环停止为确定死亡的主要指征,并提出了以锦棉丝置口鼻之上证明呼吸是否停止的方法。到元明清时期,又有三种确定死亡新法的发觉,即通鼻无嚏、勒指不红、遍身如冰。2 .发觉了生前烧死、死后焚尸的初步鉴别方法三国时代,吴国人张举结合他杀而死后焚尸的案例,首次以猪做烧死的动物试验,发觉生前烧死者口内有灰、死后被烧者则口内无灰。这一鉴别要点至今仍被人们采纳。3 .发觉机械性窒息死的特征封诊式发觉缢沟的特点是“不周项”,以缢沟内有暗红色瘀斑为生前缢死的指征;元明清时期发觉缢死者舌骨大角骨折;扼死者有三种扼痕(指甲伤、指头伤、虎口叉伤)。4 .洗冤集录的诞生洗冤
17、集录在祖国法医学史上是划时代的著作,该书一系列的法医学重要发觉和实际运用,其范围之广泛、内容之深化,可以认为现代法医学就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近、现代法医学鸦片斗争以后,清朝末年,随着西方科学、文化、法律、法医学的传人,中国法医检验制度落后的弱点进一步暴露,对此,清政府确定,建立检验学习所,改件作为检验吏。检验学习所学习的仍旧是洗冤录,外加生理、解剖,并附尸骨模型标本,学习一年半,发给文凭,分派各州县。这种通过正式课堂培训检验吏,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但由于检验学习所仍未进行尸体解剖操作教学,说明该制度仍未摆脱封建的桎梏。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医体制无论从立法、教化、学术和检验制
18、度上都受到了西方法医学的影响,这为以后民国时期接受西方法医科学、变更传统观念、建立新的法医学检验制度创建了有利的条件,因此这是中国法医学发展史中一个很重要的阶段,是古代法医学向现代法医学发展的过渡阶段。1911年,随着清朝封建统治的结束,中国法医学检验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更。19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明确规定:“警察及检验官对于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执行解剖。这意味着为查明死因,法律准许尸体解剖。尸体解剖的开展成为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也是现代法医学赖以发展的基础,标记着我国已经起先跨入现代法医学的历史行列。(一)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现代法医学形成初期,由于长期受封建
19、束缚的影响,传统陈腐的观念使法医职业被视为贱业。法医学社会基础薄弱,不少人望而却步,使法医人才匮乏,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发展和进步。为了法医学事业,中国老一辈的法医学家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和经验了巨大的艰辛和磨难,中国法医学事业能有今日,肯定不能遗忘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林儿教授。林几,字百渊(18971951),福建人,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先行者,创办了第一个法医学科,并是法医学探讨所创始人之一。1922年7月毕业于北京医学特地学校。1924年赴德国维尔次堡高校医学院深造法医学科,获医学博士学位。1928年学成回国后,成立了北平高校医学院法医学教室,任主任教授。为了中国法医学事业的发展,林几
20、教授所做出的突出贡献主要有:1 .为了我国法医学人才的培育,完成了拟议创立中心高校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看法书。在看法书中,他具体叙述了建立法医学教室的作用、意义利设置地点(建议设在沪)。还提出分建六个法医学教室(上海,北平,汉口,广州,重庆,奉天),兼办邻省法医事务,以及法医学人才培育方案。这份闻名的看法书,为以后法医探讨所的成立,各高校开展检验工作及法医学人才培育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 .为了提高我国法医学探讨水平,在林凡的创导下,1932年8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探讨所,并任第一任所长。首次开方法医探讨员培训班,培训了高级法医人才一法医师”,使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法医师职称。培育出来的
21、学生在全国各地法院法医学鉴定机构发挥了主动作用,以致当时在全国形成了以法院系统为主的法医检验鉴定体系。3 .为了提高我国的法医学术水平,1934年1月林儿创办了中国第一个公开发行的法医学杂志法医学月刊,该杂志刊登了不少有价值的检验阅历体会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林几教授一生执著追求法医学事业,以广博的学识,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力传播现代法医学的成就,在亲子鉴定、鸦片与吗啡中毒、骨质血荫检查、已腐溺尸的溺死液证明及尸体现象等方面提出了有价值的论述。著有法医学讲义三卷(1928年),法医学总论、各论(19301935年),法医学鉴定实例(19341936年),医师用简明法医学(1934年),犯罪侦察学(
22、1937年),犯罪心理学(1937年),同时为培育我国法医学特地人才,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二)法医体制我国实行的是多系统的法医体制,迄今尚无统一的法医管理机构。1 .司法系统内部的鉴定机构公检法三个系统中都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是我国法医体制的突出特点之一。依据国家、省、市(地)、县设置四级法医鉴定组织,分别隶属于各级的技术部门管理,一般称为法医处或法医室。公安系统在较大的省、市成立了刑事技术科学探讨所。司法系统内部还设有两个部属的法医探讨所。一是公安部其次探讨所,是公安部犯罪物证鉴定网络的中心机构。它是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系统科技人员最多、技术力气最强、装备最好的多学科综合探讨和检验部门。另
23、一个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探讨所,下设的探讨室有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化学、法医物证学及中心仪器室,担当科研、检案专业人员培训等任务。公安系统的法医:主要针对刑事犯罪、意外灾难进行现场勘验,检验尸体和尸体解剖,活体损伤检查及物证检验,为司法审判供应证据。检察系统的法医:对刑事检查、监所检查、控告申诉检查等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人身伤亡的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必要时可进行补充鉴定或现场勘查,即进行证据的核实。另外对检察机关干脆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勘查,活体、尸体、物证检验及鉴定,也参与公安部队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法院系统的法医:对审判案卷中有关人身伤亡的文证进行复核鉴定,即证据的认定。对刑
24、事、民事案件的活体进行检验鉴定,包括:各种损伤、精神状态、性功能、亲子关系等,对劳改犯正常死亡尸体、刑场处决死刑犯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2 .面对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面对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托付,有偿供应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为了规范面对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对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当进行,保障司法公正,司法部2000年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举措。该方法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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