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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宅基地管理和农房建设管控的工作部署,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构建统一协调的农房建筑风貌,坚决遏制农村违章建筑,助推“百千万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江门市乡村农房管控、风貌提升和宅基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江府构202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审批与建设管理适用
2、本实施细则。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包括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等情况。新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新获批宅基地上建设住房的活动。原址翻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现有的宅基地上原址拆旧建新的活动。改扩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申请调整现有的宅基地红线的形状(或面积)后,拆旧建新的活动。异址新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获批新址宅基地上,建设住房并拆除旧址住房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和村民,是指本区农村宅基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二章宅基地使用管理原则第三条宅基地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沿用新会区规定的面积标准,宅基
3、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可建筑区(包括外墙、门廊等)不得超过用地红线,外飘阳台只可在住宅正面设置,且飘出宽度不大于1.5米。严禁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严禁未批先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屋面层可设置高度小于3米的楼梯间,原则上建筑面积合计不得超过楼层面积的25%),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不含楼梯间高度,如该区域另有规定或高度控制的,从严执行),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已发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且用地面积超100平方米的,均按以上建房管控要求执行。农村住宅建设应充分考虑间距、采光、通风、消防、通行等要求,新村的新建住宅正向间距要大于6米,侧向间距不
4、得少于4米。旧村的村民住宅根据实际情况预留间距。每户停车位不低于1个,可利用住宅侧向间距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均应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手续。在宅基地原
5、址翻建和改扩建的,需在持有原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土地证的基础上,申请新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3),在有效期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建成新住宅。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建成新住宅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建房村民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1)。村民应当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2)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3)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但不影响农户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6、重新申请宅基地。第四条规划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设农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实施宅基地“三区管理”改革,坚持规划引领,以差异化宅基地供给,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生态保护区划定等,划分可增区、限增区、生态保护区。可增区优先盘活使用存量宅基地,并根据合理需求有序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宅基地,同时鼓励建设村民公寓;限增区根据城市、产业发展需要划定,优先通过拆旧建新满足宅基地用地需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仅可用于村民公寓建设,实现“分房到户”,生态保护区为划入城市蓝线、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的村庄,停止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作宅基地,禁止新建,改、扩
7、建需满足相关的管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整村拆旧复垦、异地安置。纳入可建区的村(居)确需使用农用地的,由所在村(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报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申请用地报批时应提供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的农房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农房建筑设计方案图。农村集体组织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农房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农房建筑设计可从江门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定向选择某一类设计风格,或选用设计单位出具更优于图集的方案。严禁城镇居民和不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私自买卖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对非法对外出售宅基地,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8、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落实容缺机制,对下列情形实现完善手续:一是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与现状农村居民点相邻成片、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河湖管理范围线及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允许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二是截至本细则正式施行之日前已建成房屋,列入存量宅基地底图底数房屋登记,但因缺少相关资料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农村宅基地的农房,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报建阶段进行容缺审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第五条风貌管控原则严控农房建筑风格以及屋面造型的审批与管理,各镇(街)建筑风格保持大体一致。鼓励村民从江门市农房设计通用图
9、集中选用房屋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农户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批准文件、施工图纸等要求施工。鼓励农房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采用优秀传统建筑工艺,统筹考虑庭院绿化和配建供水、污水处理设施。(一)加强建筑外立面风貌管控。建筑外立面风貌要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根据农房风貌管控要求,严格按村庄建设风格进行建设,其户型、立面、层高、色彩等实行带方案审批,农户须按图纸进行施工,落实“一村一风貌”要求,确保同一区域的建筑风格、风貌相对统一。(二)建设示范区域,建立负面清单。以点带面、示范引领,率先打造一批风貌突出的样板示范区域,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在全区广泛推广,引领带动全区农房风貌提升。制定负面
10、清单,严禁违反规划管理要求,严禁“生搬硬抄”,防止“千村一面”。(三)加强村庄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在申请建房的同时,一并提交三格式化粪池的施工图纸,在新建房基础完成后,自行做好化粪池的建设。农户新建房装修完成后,要完成雨污水分流处理设施并做好污水纳管处理。(四)保护村庄传统格局。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的同时,要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以及古驿道等,修缮和改造要严格审批、科学实施。(五)提倡推广使用新型材料。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等新型建筑材料,降低建筑成本,加快施工
11、速度,达到节能环保的效果。第六条规划设计原则(一)优化提升村庄规划。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优化提升的指导工作,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工作,对现行村庄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对不符合村庄实际、不实用、不管用的旧规划修改完善,划定一个农村居民点建设边界,编制一张农村居民点布局图,使村庄规划能用管用、公开透明。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规模,为农房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满足农房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二)加强建筑设计。1 ,各镇(街)根据江门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向村(社区)提供房屋设计方案,供村民选择使用。2 .如不采
12、纳江门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方案,可以由各镇(街)指导村(社区)村民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1至2种相近的外立面风貌,鼓励村民在建房的时候采用外立面风貌设计方案,确保外立面达到主基调统一和户型多元化相结合的效果。(三)严格控制房屋地面标高。不允许自行无故抬升房屋室内地台标高,相邻建筑的室内标高原则上应该一致。第七条监管执法原则(一)遏制新增两违,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坚持对新增农村自建房屋“两违”行为零容忍,落实“两违”治理快查快处工作机制,对新增农村建房开展巡查及执法行动,经巡查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由镇街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和法定程序进行违建快速处
13、置,做到提早发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新增农村自建房屋“两违”零增长。对于巡查不到位、执法不及时的,由区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二)分类指导,逐步消化存量两违。摸清全区未办证农村自建房屋底数,健全完善存量农村自建房屋“两违”分类认定处置政策,逐步有序加快消化存量“两违”。(三)压实属地责任,推动社会共治。突出属地政府主体责任,逐级落实工作任务,确保严格履职,敢于动真碰硬。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基层自治相结合,推动形成社会共治工作格局和良好社会氛围。第八条宅基地综合利用管理原则农村村民申请农房异址新建的,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宅基地退出协议必须包含旧址住房拆除的有关内容;
14、新农房建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凭原宅基地退出协议报镇(街)批准后收回,注销原不动产权证。各村居对本村经公安部门核实已故注销人员名单报区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已故人员名下宅基地登记信息,要求限期落实退出或继承。以户为单位,如户内多宅的,要求必须到公安部门进行分户,否则不予核发新门牌。镇(街)、村(社区)可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农村村民自愿退出闲置、超标占用的宅基地。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村(社区)、镇(街)批准后收回,注销原不动产权证。农村村民主动退出闲置、超标占用的宅基地的,可请求一定经济补偿。第三章资格条件(一)严格执行宅基地分
15、配原则。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2 .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3 .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4 .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区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二)严格控制宅基地批准红线。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村庄规划的;6 .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7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
16、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8 .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区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9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区规定标准的;10 ,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监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
17、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均应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手续,参照本流程审批。第九条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申请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含旧宅基地、空闲地)建房的,提交以下材料:1.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4);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1);3 .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及股权证复印件各一份;属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 .宅基地权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集体另行安排建设用地的除外);5 .
18、在村民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的外立面风貌中选定设计方案或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村民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的外立面风貌进行设计的图纸(外立面设计风格须相对统一);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上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或广东省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附件15)。第十条村级审核1.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农户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格等事项是否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的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内容、核查意见(附件16)等资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
19、,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进行核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核查意见、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核。2 .村民委员会重点核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镇(街)审批各镇(街)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后台审核、
20、一张表格审批”的工作机制。1.窗口受理。各镇(街)受理窗口收到申请资料后,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受理窗口对申请资料完整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告知申请人;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补全材料通知书(附件6),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资料,由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撤回申请。3 .后台审核。各镇(街)要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由镇(街)主要领导任组长;同时建立常态化会审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各镇(街)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
21、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市、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镇(街)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规划建设办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庄农房风貌;涉及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供电、交通、乡村振兴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参与审查。4 .一张表格审批。各镇(街)根据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的审核意见对村民申请进行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8)出具审批意见。符合申请条件(其中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资料齐全的
22、,依法出具统一编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3)、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2)。各镇(街)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7)告知申请人。5 .建立台账。各镇(街)农业农村办要建立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台账,实行“一户一档”,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鼓励实行宅基地信息化管理。第十二条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各镇(街)要全面落实“五到场”现场办公工作要求。(一)批准前审查到场。由镇(街)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规划建设办、村委会等共同参与。(二)批准后建房验
23、线到场。宅基地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镇(街)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申请建房验线。由镇(街)规划建设办、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办、村委会等共同参与现场验线并发放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附件9)。(三)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到场。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由规划建设办、农业农村办、综合行政执法办负责,镇(街)应急管理办综合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各部门可联合巡查或单独巡查。(四)违建查处到场。镇(街)要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处理。违建查处工作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牵头,规划建设办、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司法所、村委会等联合
24、开展。各部门要及时将巡查发现的“两违”线索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办,需要对违法点位进行执法整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办牵头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五)竣工验收到场。收到验收申请后,由镇(街)规划建设办、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安排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核实合格的出具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验收合格证(附件10)和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表(附件12);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农户,出具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附件11),提出整改措施。通过验收的农房,建房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十三条工匠
25、及材料监管(一)建筑工匠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乡村建筑工匠登记制度。全部建筑工匠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向社会公开。(二)建筑材料监管。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能,依法加强对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第五章部门职能第十四条职责分工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区级指导、属地统筹负责、业主主责、社会监督的原则。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如下管理职责:(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指导各镇(街)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二)区自
26、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三)区城管执法局指导各镇(街)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违反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指导规范建筑工匠管理,指导各镇(街)对农房建设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监督。(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各镇(街)加强建材的市场监管,加大对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生产领域的抽检力度,依法处理建材产品质量投诉。
27、(六)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镇(街)加强限额以下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性质对限额以下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七)新会供电局配合政府部门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整顿的项目给予停电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经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配合执法部门实施停电处理。(八)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配合政府部门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整顿的项目给予停水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经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给予停水处理。(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进行审批
28、,依法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负责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引导农户选用农房设计图集建房。制作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实行挂牌施工,落实申请审查、丈量批放、施工过程、建房后规划核实、违建查处“五到场”。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农民对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旧房屋进行拆除。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执法,对施工合同、建筑材料进行检查,及时处置农村违建。实行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台账及档案,按月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落实本辖区内农房建
29、筑风貌管控工作。对市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下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相关事项,受委托机关要依法依规办理,凡因违法违规、违反行政审批程序及超出受委托范围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受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因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下放)行政行为产生的申诉、复议、诉讼等,由受委托机关负责具体的举证工作。第六章监督管理机制与责任追究(一)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定期就农村宅基地建房管控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宅基地审批不规范、建房前中后监管缺失和农村建房建筑材料不合格等违法违规建房问题。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执法、住建、市场监管、公安、供水、供
30、电、供气等部门要强化信息连通、资源共享,对在各自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反馈给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办。(二)镇级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镇(街)负责履行日常巡查、监管、查处职责。镇(街)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村委会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建行为。要建立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三级网格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化排查整治防范农村违建行为。网格员每日巡查,发现违建的,须第一时间报告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三)村级切实发挥自治作用。积极引导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建房民主协商议事机制和村规民约,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管控特别是外立面管控。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提供政策咨询,协助报
31、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镇(街)要指导村组两级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自治性和执行力,积极发挥村民主体作用。鼓励发挥志愿者作用进行日常巡查。(四)建立执法制度。整合镇级执法力量,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牵头,联合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开展执法,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主要负责人负责统筹管理,提高执法成效。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建后必须第一时间向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报告,对在建的违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处理。在农用地上违建的,要求违建户复耕复绿。镇(街)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房建
32、设过程中的巡查管控,对农房建设审批后的巡查进行记录,纳入农房建设“一户一档”台账管理。发现新增违建行为时,供电、供水等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五)责任追究。区直有关部门和镇(街)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非法审批宅基地、不依法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实施细则制定要求本细则未涵盖的约束条款,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由各镇(街)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完善。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优化完善。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法律、法规、规
33、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2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5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受理通知书6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补全材料通知书7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9 .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样板)10 .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验收合格证I1.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12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表13 .农村宅基地建房延期申请表14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样式)15 .建设工程施工
34、合同(参考样式)16 .关于农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情况的公示(参考样式)17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审批流程图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本人按照规定于年月日自行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原有宅基地坐落于;土地使用证号为:具体界至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约平方米);逾期不拆
35、除的,由集体拆除,费用由本人承担。4.严格按照本人提供的设计图进行施工。如有隐瞒或虚假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年月日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名称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十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杳验。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36、衣至字号户主姓名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房基占地面积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四至东南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发证机关日期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静(岁)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冢居成受豪宅基地面积Im2懦露Im2怪鲁号t三现宅基地处置情况.保留(a?);2.退给村集体;3.其他()宅基地面积房基占地面积房划申基建规可况拟宅及I许:东至:南至:1.堡设用地2.3.农用地(耕地、草地、其它
37、)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2.改扩建3.异址新建住房建筑面积m2建筑层建筑高度米是否征求用地建房权利人意见:1.是2.否申理申请人:年月日经济合作社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甘氐差贝会思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你提交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予以受理。(印章)年月日附件6: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补全材料通知书经审核,你提交的申请,申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请于60个自然日内补全上述申请材料,逾期不补齐的,将作为撤回申请处理。(印章)年月日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你提交的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印章)年月日附件8: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申请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申请理由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宅基地面积M房基占地面积m2地址四至东至:南至:性质:1.原址翻建2 .改扩建3 .异址新建西至:北至:地类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住房建筑面积m2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米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规划建设部门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其他部门意见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现场踏勘人员:
39、年月日制图人:年月日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样板)建房人:建设性质:1.原址翻建;2.改扩建;3.异址新建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承建企业负责人(乡村建筑工匠):(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设计图)(外立面效果)(拟建房屋与四邻关系平面示意图)附件10: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验收合格证经核实,你提交的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农房建设符合政策和设计图要求,决定予以合格证明。建设单位:建设位置:工程内容:建基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层数:建筑面积: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经核实,你提交的农村农房建设规划核实申请,不符合相关要求,
40、决定予以不合格证明,原因如下: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规划核实申请。(印章)年月日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表申请人信息身份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宅基地面积m2实用宅基地面积m2批准房基占地面积m2实际房基占地面积m2批建层数/高度层/米竣工层数/高度层/米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淌未落实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经办人:规划核实单位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规划建设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镇人民政府(街
41、道办事处)验收意见(盖章)负责人:年月日备注农村宅基地建房延期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人住址联系电话建房批准书编号原批准书有效期时间现申请延期时间申请延期原因申请人(签名):年月日所在经济组织意见情况属实,同意呈批负责人:年月日村委会意见情况属实,同意报批负责人:年月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同意延期个月负责人:年月日附件1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样式)一、时间:地点:主持人:二、会议内容:讨论使用宅基地申请。(一)主持人清点到会人员。应到会代表人,实际到会代表人,达到应到会人数的%,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开会。(一)主持人介绍农户人口情况、现有住宅情况,申请使
42、用宅基地位置、地类、面积、楼层高等情况,参会人员讨论发言。三、参会代表进行表决。经到会人员举手(投票)表决,人同意,人反对,人弃权。同意人数达到会人数%,会议决定:同意(不同意)申请使用宅基地约平方米。四、同意用地申请的代表签名:反对用地申请的代表签名(反对的要标明反对理由):弃权的户代表签名: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考样式)发包人:承包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框架结构,占地面
43、积11层数及面积:地上一层,建筑面积11其中计容建筑面积11按竣工验收实际面积结算。二、工程承包方式和范围(一)承包方式:(二)承包范围:按设计图纸内容施工管理。三、合同工期:年月日年月曰(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五、合同价款:_元六、合同生效、失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宅基地建房申请未能通过审批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自动失效。发包人: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关于农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情况的公示(参考样式)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农户(身份证号码),因需要建房,拟建地点位于,占用地类为,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筑层数层,建筑面积平方米。经本经济合作社核查符合宅基地管理制度,现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群众或利益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本经济合作社反映。联系人:电话:手机:经济合作社年月日公示情况:经济合作社年月日附件17: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申请审批流程图农户申请村组核查并公示村委会核查镇级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公告审批建房验线放公示牌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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