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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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充分激发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科学、合理、规范的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评审依据(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9)74号)。(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四)浙江省人力
2、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o(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3号)o(六)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的通知(浙水人(2023)23号)。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从事水利规划设计、技术开发、建设管理、施工管理、运行管理、行业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O(一)规划设计主要从事水利规划、勘测、设
3、计、咨询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技术开发主要从事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检测监测、应用开发、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建设管理主要从事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代建(咨询)、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概(预)算、招标代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施工管理主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维修、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五)运行管理主要从事水库、水闸、泵站、堤防、水电站、水厂、管道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六)行业管理主要从事防洪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河湖管理、农村水利、供排水、水土保持、水利法规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申报对象下列对象可申报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
4、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一)宁波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技术开发、建设管理、施工管理、运行管理、行业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二)档案不在宁波,但在我市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三)学历经认定并从事水利专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我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思想道德。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注重发挥传帮带作用。2 .信用评价。经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信
5、用核查,如果核查到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申报人员,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取消申报资格。3 .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水利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4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高技能人才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4 .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与所评职称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5 .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定,相关
6、工作应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6 .业务考试。所有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二)工程师申报条件1 .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水利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3)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实施办法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并
7、经两名水利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且通过水利中级评审专业委员会复核通过的。4)获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5)原聘任非水利工程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转评水利中级技术职称。2 .符合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两名本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直接提交宁波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1)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奖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或三等奖的前二名完成人;浙江省水利科技创新奖三
8、等奖及以上第一名完成人;宁波市水利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第一名完成人。2)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得的宁波市级劳动模范(不含享受待遇人员)。3)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综合成绩)前二名或全市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综合成绩)第一名获得者(提供5项专业业绩参考)。4)在生产一线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三)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1.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
9、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3)不具备前两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实施细则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并经水利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且通过高级评审专业委员会复核通过的。4)原聘任非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转评水利高级技术职称。5)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2.符合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
10、的,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可直接提交宁波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1)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奖人员或二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2)在水利专业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l二区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篇以上。3)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获得的省(部)级劳动模范。4)已公布实施的国家或水利行业标准制订的主要起草人。国家级工法的第一完成人。5)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或全省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提供
11、5项专业业绩参考)。6)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3.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博士后出站人员,可直接确认高级职称。第五条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一)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附件2和附件3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人员应达到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成果的要求。(二)申报的水利工程专业划分为水利规划设计、技术开发、建设管理、施工管理、运行管理、行业
12、管理等6个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专业类别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主要从事的一个专业进行申报。专业资格评审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三)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从事工作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通过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证书或证明后,将其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申报人员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四)量化评分标准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量化评分标准,结
13、合宁波市实际作适当调整,建立宁波市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1 .水利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1)经历与能力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年限、学历学位、野外工作和基层工作等内容。共15分(2)工作成果主要包括含论文、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获奖、专利、成果转化推广等内容。共20分(3)工作业绩包括科研项目(基金)和工程技术项目等代表性项目共5项。共50分(4)面试答辩含专业知识、技术成果、工程应用、工作实践等内容。共15分(5)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近4年每年完成90学时计10分,完成70学时及以上的计6分,完成40学时及以上的计3分,40学时以下不计分。共10分工程师任
14、职资格量化评分合计总分110分。2 .水利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1)经历与能力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任职年限、专业考试、学历学位、野外工作和基层工作等内容。共25分(2)工作成果主要包括决策咨询、专著、标准制定、论文、成果转化推广、专利和获奖等内容。共20分(3)工作业绩包括科研项目(基金)和工程技术项目等代表性项目共5项。共55分(4)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近5年每年完成90学时计10分,完成70学时及以上的计6分,完成40学时及以上的计3分,40学时以下不计分。共10分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分合计总分110分。3 .量化评分表及其说明宁波市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15、详见附件1,宁波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详见附件2,评分表说明详见附件3。第六条考试及面试答辩(一)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列入量化评分,评审时取3年内最高分计入。(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且具备申报评审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类人员,应参加任职资格评审面试答辩,答辩成绩可作为量化评分的重要依据。(三)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参加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面试答辩(或考试),面试答辩(或考试)成绩计入量化评分,且作为工作业绩量化评分的重要依据。(四)标志性业绩申报人员需参加评审面试答辩,面试成绩作
16、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第七条申报审核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等统一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一网通办O1 .个人申报。申报对象将申报材料在网上按要求填报后,报经本人工作单位审核验证。2 .单位审核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验证,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聘任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3 .区(县、市)审核。(1)区(县、市)所属的水利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17、人员,相关材料须经所在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报宁波市水利高评委办公室。(2)区(县、市)委托宁波市水利中评委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由委托地水利、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宁波市水利中评委办公室审核。区(县、市)中评委直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由当地水利、人社部门审核O4 .市直单位审核。市直单位人员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材料,申报单位审核验证后,提交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市水利中评委、高评委办公室。然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5 .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
18、人员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对资料不全或条件不符的实行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业绩成果进行实地复核。6 .赋分推荐类人员中评委推荐。对水利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赋分推荐类申报人员,各区(县、市)审核通过后,应先报送至宁波市水利中评委,先由宁波市水利中评委进行评审推荐。不符合规定分值要求的,不予推荐;符合要求的,推荐至宁波市水利高评委办公室,由高评委专业评议组进行量化评分复核,复核通过的,提交高评委评审。规定分值在每年的评审工作通知中予以公布。7 评前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应
19、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在宁波市水利局网站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第八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水利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统一由市水利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高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副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含专业评议组成员库)。主任委员库由5名专家组成,需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或资历较深的高级工程师担任。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不少于75人,均具有不同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家担任;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不少于39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评议组成员库统一并入
20、委员库,与委员库相一致。专家库组建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评审机构推荐等多种渠道,按照“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专业兼容”原则,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事业单位专家等优秀人才入库,除水利系统范围内的专家以外,可以适当吸纳外单位或省内部分专家担任评委。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水利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入市职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组成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专业大类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一周内,由高评委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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